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公司座落在的越剧之乡——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工业园区,东距“东方大港”宁波80公里,西邻“人间天堂”杭州100公里,高速公路和104国道横贯南北,交通条件甚为优越。经过短短5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一家集纺织、印染、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纺织印染企业。
  公司下属纺织分厂、印染公司。公司拥有喷水织机200台,全新韩国进口的定型设备等先进的设备,年产值人民币8000万。
  公司专业生产各种涤纶布料:太阳伞帐篷布料,家具面料,领花领结,服装内衬以及印染加工各种布料。
  先进的设备,专业的技术,科学的管理,严格的检验,产品深受国内外客户好评!卓越的创新意识,优良的产品品质,诚信的售后服务,使公司在强手如云的同行中脱颖而出。
   公司正处于高快速开拓发展时期,我们将给您提供Zui有竞争力的价格和Zui优质的品质及服务.真心期望与你合作.欢迎来电来样.我们真诚希望与贵公司相识相知,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嵊州市石璜镇个私工业小区 -
固定电话:
86-057583698988
总经理:
王再江
经理手机:
13857528220
邮政编码:
312471
传真号码:
86 0575 83698988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3690688
座机号码0575-836989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
简称:
日兴纺织
主要经营产品:
涤纶布 , 家纺用品 , 窗帘布 , 伞布 , 国旗布 , 印染加工 , 定型加工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3000037706
发证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4-29
经营期限:
2023-04-16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成立时间:
2003年04月17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万 (万元)
所属行业:
厨房用纺织品
所属城市黄页:
嵊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
1750255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再江60%人民币120万元
沈丽华40%人民币80万元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货物进出口;货运: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4-18
章程备案--2018-04-18
章程备案--2018-03-06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2018-03-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70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70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37706 注册号: 610 2009-09-17
投资人变更姓名: 沈丽华;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姓名: 王再江;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60%姓名: 沈丽华;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0% 姓名: 王再江;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2009-09-17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用品、工艺品、涤纶丝、网布、服装、领带。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1761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纺织品、五金、旅游工艺品、服装、领带。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17612009-09-17
实收资本变更200502009-09-17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王再江执行董事
沈丽华监事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6〕1号市环保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1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37706

组织机构代码证:74100805-0

法定代表人:王再江

地 址:嵊州市石璜镇个私工业小区

根据日常巡查,2015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2016年1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再江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年产涤纶布800万米建设项目经环评并验收,因生产需求新造了一幢厂房,并增加了喷水织机。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喷水织机废水经管道收集后统一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我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6]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新增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

 

 

 


2016-03-08
嵊城管(2016)罚字第14-003号市城管执法局

被处罚人在嵊州市石璜镇工业园区建造公司的1#厂房、2#厂房和3#厂房过程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经嵊州市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量,1#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7987.61平方米,共两层,第一至二层建筑面积均为3993.8064平方米,第一层系钢混结构,第二层系钢结构;2#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810.24平方米,共两层,第一层建筑面积为912.5584平方米,系钢混结构,第二层建筑面积为897.6800平方米,系钢结构;3#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668.77平方米,共一层,系混合结构。1#厂房从2009年6月开始建造,于同年12月完工,2#厂房和3#厂房从2007年6月开始建造,于同年11月完工,均已结顶。经嵊州信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1#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4273400元,2#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968500元,3#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331000元,共计建设工程总造价为5572900元。被处罚人已通过嵊州市石璜镇人民政府、经信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气象局、白蚁防治站等部门同意,准许其补办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嵊政办〔2015〕3号文件、工业企业合法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手续补办呈批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进行城市建设,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二、责令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嵊州市农行城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30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杭州东南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4-29 (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31号
本页是 [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嵊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请免费注册,通过企业认证,便可完成绑定。可修改,发布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联系我们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