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飞马电机厂

工厂简介

    浙江省奉化市飞马电机厂位于素有“浙东明珠”之誉的风景区——宁波·溪口。交通便利,景区自然风光迷人,又是蒋氏父子的故里。
   本厂为电机专业制造厂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与齐全的检测仪器,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并长期致力于电机产品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飞马电机,专业生产分马力电动机:YS-T(JW)、YS(AO2)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YU-T(JZ)、YU(BO2)系列单相电阻启动异步电动机:YC-T(JY)、YC(CO2)系列单相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YY-T(JX)、YY(DO2)系列单相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及各种风机配套单、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从45~90及机床冷却泵功率从25W~2.2KW均可生产。
   本厂加工测试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周到。优良品质,优良服务。并可按客户要求研制生产不同电压,频率及结构异步电动机。本着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的质量方针。热忱为客户服务,竭诚欢迎新老客户来人来函洽谈合作。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奉化市溪口镇上山村 -
固定电话:
(0574)
厂长:
周勇
邮政编码:
315500
传真号码:
86 0574 8886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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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0667268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奉化市飞马电机厂
简称:
飞马电机
主要经营产品:
分马力电动机 , 电机 , 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 系列单相电阻容启动异步电动机 , 三相异步电动机
经营范围:
微电机及配件制造、加工,电机修理。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3000088602
发证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成立时间:
1999年06月22日
注册资本:
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机械设备用电动机
所属城市黄页:
奉化企业网
顺企编码:
2945570

奉化市飞马电机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勇100%人民币10万元

奉化市飞马电机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微电机及配件制造、加工;电机修理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微电机及配件制造、加工,电机修理。2018-12-13
住所变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大岙工业区迎和路号奉化市溪口镇上山村2018-12-13
名称变更宁波市奉化飞马电机厂奉化市飞马电机厂2018-1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7946注册号:8860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1-0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3797942016-01-08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88602 注册号: 996 2011-06-10
其他变更变更:企业类型2002-07-15

奉化市飞马电机厂的行政处罚

(奉)质监罚字〔2015〕5号市质监局

奉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奉)质监罚字〔2015〕5

 

被处罚单位名称奉化市飞马电机厂

投资人姓名:周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奉化市飞马电机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处罚单位正在生产电动机,在一楼仓库内发现堆放着一批成品电动机,执法人员对被处罚单位所持有的两张3C认证证书信息进行核对后发现YC7134型电动机和YC7144型电动机不在证书覆盖范围内,执法人员在被处罚单位投资人周勇的陪同下对上述两个电动机的数量进行了清点,现场共存放了YC7134型号的电动机94台,YC7144型号的电动机50台。执法人员在被处罚单位财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批产品已收取了销售货款,被处罚单位销售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执法人员遂提取了涉案产品的有关书证,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已获得的电动机CCC认证证书不包括型号YC7134、YC7144,被处罚单位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但被处罚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情况下擅自销售了上述两款电动机。被处罚单位共生产了94台YC7134型电动机,价格为255元/台,50台YC7144型电动机,价格为275元/台,合计货值3772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一般处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奉化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奉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3日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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