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度很低,仅供参考 )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一、二层
- 固定电话:
- (0571)
- 联系人:
- 郑君京
- 电子邮件:
- haixia99999@tom.com
- 邮政编码:
- 310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1117888 |
座机号码 | 0571-81117012 |
电子邮箱 | hzfh@zjtlcb.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简称:
- 泰隆商业银行
- 父公司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商业银行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000000028653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8年07月31日
- 公司官网:
- http://www.tlxys.com
- 所属行业:
- 商业银行 » 上城区商业银行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上城区 » 上城区望江
- 顺企编码:
- 4879026
人才招聘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号一、二层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杭州市辖区 | 住所: 杭州市中河中路号(绿都大厦)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杭州市辖区 | 2016-02-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昌文 | 何建华 | 2016-02-05 |
负责人变更 | 陈昌文 [新增] | 何建华 [退出] | 2016-02-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627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627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05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一、二层; 邮政编码: 310003; 电话: 0571-;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杭州市辖区 | 住所: 杭州市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 邮政编码: 310003; 电话: 0571-;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杭州市辖区 | 2016-02-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何建华 | 郑君京 | 2013-08-08 |
负责人变更 | 何建华 [新增] | 郑君京 [退出] | 2013-08-08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行政处罚
浙地税直稽罚[2016]22号 | 省局直属局 | 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2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节日福利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13774.4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57404.24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6370.22元。 2.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等科目中列支日用品、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合计177588.63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517.73元。 (二)2013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节日福利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29920.2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23660.99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259.22元。 2.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等科目中列支日用品、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合计3845455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9091元。 (三)2014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节日福利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81547.9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84959.92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965885元。 2.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等科目中列支日用品、办公用品等合计164345.9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869.18元。 以上税款合计504513.41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 2016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地税直稽罚告[2016]22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9608.75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2647.9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2256.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征收机关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收款国库为省金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2016-05-24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方云、金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1 | (2016)浙0102民初1461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潘卫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1 | (2016)浙0102民初1107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从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1 | (2016)浙0102民初1106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尤亚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2 | (2016)浙0102民初1026号 |
沈玲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4-27 | (2016)浙0102民初1091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张小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5 | (2016)浙0102民初2371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小敏、李祥宁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5 | (2016)浙0102民初2366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善鹏、曾美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1 | (2015)杭上商初字第2011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俞杰、孙晓丽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1 | (2015)杭上商初字第1967号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小华、潘杏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2 | (2016)浙0102民初20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