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位置杭州,专业开设网咖服务,现有上城区复兴路两家门店,萧山区闻堰镇一家门店,下城区东新路一家门店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上城区复兴路183、185号,于2003年06月05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万元),在吴涛带领下,美政网吧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上城区复兴路183、185号 -
固定电话:
(0571)
经理:
郑佩娟
邮政编码:
310008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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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09571663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
简称:
美政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 ,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
营业执照号码:
330102000061643
发证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6月05日
职员人数:
3人
注册资本:
3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数据处理 » 上城区数据处理
所属城市黄页:
杭州企业网 » 上城区
顺企编码:
4834763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网咖招收银员2000-3000不限2017-06-19
网吧招收银员2000-3000不限2017-09-09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刘凌燕34%人民币10.2万元
张跃庆33%人民币9.9万元
徐志根33%人民币9.9万元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凌燕陈建明2021-06-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凌燕;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张跃庆; : ; 职位: 监事;姓名: 张跃庆;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建明;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21-06-16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跃庆;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刘凌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张跃庆;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建明;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1-06-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刘凌燕; 出资额: .万; ; [新增] 姓名: 张跃庆; 出资额: .万; ; 姓名: 徐志根; 出资额: .万; ;姓名: 陈建明; 出资额: .万; ; [退出] 姓名: 张跃庆; 出资额: .万; ; 姓名: 徐志根; 出资额: .万; ;2021-06-16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04-01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3-06-042021-04-01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跃庆;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建明;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何青;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何青;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9-12-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跃庆;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建明;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何青;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张跃庆; : ; 职位: 监事;2019-12-25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12-25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建明何青2019-12-25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吴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大川监事

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上文广新罚字〔2015〕第1号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经调查违法经营情况属实,调查经过如下: 2015年2月27日15时20分,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陶党其、马平超二人在对位于上城区复兴路183、185号的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使用编号为38号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该名上网消费者名叫张嫣然,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504 273926,当天前来上网消费时未携带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口述其公民身份号码开机上网消费,该场所网管未对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通过调看收银系统信息,发现该场所内有5名上网消费者开始消费时间在当日8时之前。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0000204)、《责令改正通知书》(№:000087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件证据登记表》、《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由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签字确认;制作在场当事人曾月甜、上网消费者张嫣然《现场询问笔录》各一份,分别由本人签字确认;对检查情况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照片证据七张、截屏证据三张。 2015年2月27日经局批准立案。3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涛委托负责人张大川前来我局接受执法人员陶党其、马平超的调查询问,确认2015年2月27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核对了法定代表人吴涛、负责人张大川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取了居民身份证及证照复印件,核对了法定代表人吴涛委托负责人张大川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出示现场检查取得的照片证据七张、截屏证据三张。负责人张大川对上述证据签字确认,并提供该违法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一份。 经立案查明:2015年2月27日,上网消费者张嫣然(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 504273926)前来当事人上网消费,未随身携带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班网管在其口述身份证号的情况下,通过核对收银系统内已有消费信息,为其开机。该名消费者使用收银系统编号*038、位置编号38号的终端,自当日11时30分开始上网消费直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要求其下机。同时通过调看收银系统信息,发现当事人内有5名上网消费者开始消费时间在当日8时之前。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情况属实。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0000204)一份,记录并确认当事人存在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签字确认; 证据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件证据登记表》一份,记录并确认上网消费者张嫣然未携带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消费的情况,由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签字确认;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0000874)一份,记录当事人存在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并责令改正,由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签字确认; 证据四:照片证据七张、截屏证据三张,分别记录了当事人经营地址、场所外观、场所内经营情况、上网消费者消费状态以及在当事人收银系统截取的该名消费者登记上网开机时间记录等内容; 证据五:上网消费者张嫣然《现场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其上网消费具体情况,由上网消费者张嫣然签字确认; 证据六:从当地公安调取,上网消费者张嫣然人口信息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真实,由上网消费者张嫣然签字确认; 证据七: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现场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其为上网消费者张嫣然开机上网的具体细节,由在场当事人曾月甜签字确认; 证据八:当事人负责人张大川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涛委托张大川处理本案的权限; 证据九:受委托人张大川和法定代表人吴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当事人负责人张大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2014年2月27日当事人存在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十一: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证据十二:当事人出具《违规经营行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规法经营行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当事人作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已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我局于2015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规经营情况。201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上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1号),由负责人张大川在《送达回证》(杭上文广新送字〔2015〕第1-1号)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2015年3月20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我局机构代码为005505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3-23
杭上文广新罚字〔2015〕第1号 区文广新局

 2015年2月27日15时20分,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二人在对位于上城区复兴路183、185号的杭州美政网吧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使用编号为38号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通过调看收银系统信息,发现该场所内有5名上网消费者开始消费时间在当日8时之前。2015年2月27日经局批准立案。3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涛委托负责人前来我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确认2015年2月27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核对了法定代表人吴涛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取了居民身份证及证照复印件,核对了授权委托书,出示现场检查取得的照片证据七张、截屏证据三张。经立案查明:2015年2月27日,上网消费者前来当事人处上网消费,未随身携带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班网管在其口述身份证号的情况下,通过核对收银系统内已有消费信息,为其开机。该名消费者使用收银系统编号038、位置编号38号的终端,自当日11时30分开始上网消费直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要求其下机。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情况属实。当事人作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已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我局于2015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规经营情况。201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上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2015年3月20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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