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580万,拥有全新四开和对开小森印刷机,现有公司员工100余人,全方位的印前处理系统,配套完善的后道加工工序,竭成为广大新老客户服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G号厂房一层东侧
- 固定电话:
- (0571)
- 业务经理:
- 章国华
- 邮政编码:
- 310017
- 传真号码:
- 86-0571-88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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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813689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孙旭萍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费丽平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费丽平, 200万; 孙旭萍, 300万; 组织机构: 费丽平 职务: 监事;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股东: 胡国义, 50万; 徐珍, 50万; 高妙芬, 100万; 沈家跃, 100万; 孙旭萍, 100万; 杨美华, 100万; 组织机构: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2013-07-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费丽平, 200万; 孙旭萍, 300万; 组织机构: 费丽平 职务: 监事;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股东: 胡国义, 50万; 徐珍, 50万; 高妙芬, 100万; 沈家跃, 100万; 孙旭萍, 100万; 杨美华, 100万; 组织机构: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2013-07-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 2013-03-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 2013-03-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 2011-05-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 2011-05-12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 胡国义, 50万; 徐珍, 50万; 高妙芬, 100万; 沈家跃, 100万; 孙旭萍, 100万; 杨美华, 100万; 组织机构: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股东: 胡国义, 50万; 徐珍, 50万; 高妙芬, 100万; 孙旭萍, 100万; 杨丽华, 200万; 组织机构: 高妙芬 职务: 董事; 胡国义 职务: 董事; 孙旭萍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珍 职务: 董事; 杨丽华 职务: 董事;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2009-06-26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胡国义, 万; 徐珍, 万; 高妙芬, 万; 沈家跃, 万; [新增] 孙旭萍, 万; 杨美华, 万; 组织机构: 孙旭萍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股东: 胡国义, 万; 徐珍, 万; 高妙芬, 万; 孙旭萍, 万; 杨丽华, 万; [退出] 组织机构: 高妙芬 职务: 董事; 胡国义 职务: 董事; 孙旭萍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珍 职务: 董事; 杨丽华 职务: 董事; [退出] 杨美华 职务: 监事; | 2009-06-2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 经营范围: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止)。; | 2009-04-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 经营范围: 服务: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止)。; | 2009-04-14 |
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孙旭萍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费丽平 | 监事 |
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下文广新罚字〔2015〕第08号 | 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015年8月11日11时05分,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下城区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场所位于下城区华丰路一号,实际注册地址为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现场发现该公司印刷了一批宣传册《诗萌蒂》《雪中之恋》等未按规定验证和留存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对涉案宣传品共计4个种类8册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15年8月13日,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案件移交给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5年8月18日,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立案调查。同日上午,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就涉嫌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案的违规行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孙旭萍承认公司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验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印刷合同书等物证材料,进一步确认了违法经营额以及相关细节。同时对现场照片等证据签字确认。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宣传册半成品证据固定完毕,依法不需要没收,经批准,办案人员制作处理告知书,书面通知物品退还当事人。你公司及时按规定补办了手续并于2015年9月6日将留存手续提供我局。当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公司变更地址后没有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以及承印包装装潢应刷品《诗萌蒂》《雪中之恋》等1800册未按规定验证和留存相关证照。截至8月11日案发,承印包装装潢应刷品非法经营额共计9400元因只交付了部分样品而没有结算,无违法所得。另经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验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违规情况; 证据三:调查照片1张,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文书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签字确认;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与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宣传册8册; 证据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萍调查询问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存在的的违规行为以及细节的确认; 证据六:印刷合同原件4份,证明你公司承印包装装潢应刷品数量价格等细节;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孙旭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单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主体合法; 证据九:《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制单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资质合法。 证据十:违规经营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和违规事实的确认。 证据十一: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上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本局认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验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现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局于2015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文广新[2015]第08号),孙旭萍当场签署告知书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规行为,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路1号)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香积寺东路109号)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 2015-09-07 | ||
[2015]杭下文广新罚字第8号 |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 | 2015年8月11日,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下城区杭州小森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印刷了一批宣传册《诗萌蒂》《雪中之恋》等未按规定验证和留存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对涉案宣传品共计4个种类8册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15年8月13日,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案件移交给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5年8月18日,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立案调查。同日上午,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就涉嫌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案的违规行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孙旭萍承认公司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验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印刷合同书等物证材料,进一步确认了违法经营额以及相关细节。同时对现场照片等证据签字确认。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宣传册半成品证据固定完毕,依法不需要没收,经批准,办案人员制作处理告知书,书面通知物品退还当事人。你公司及时按规定补办了手续并于2015年9月6日将留存手续提供我局。本局认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验证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现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局于2015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文广新[2015]第08号),孙旭萍当场签署告知书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规行为,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路1号)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香积寺东路109号)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 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