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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淳安县汾口镇西村村桃花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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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唐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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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357176819 |
座机号码 | 0571-648526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淳安县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300万元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元洋;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朱雯祎;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周友花;:; 职位: 财务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周元洋;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卢玲;:;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 | 2022-09-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雯祎 | 汪大寨 | 2022-09-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加工:建筑灰岩;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销售:水泥预制品、石料、沙石 | 2022-03-02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淳安县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 [新增] | 姓名: 郑雪峰; ; ; [退出] 姓名: 余利君; ; ; [退出] | 2021-05-26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淳安县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 | 姓名: 余利君; ; ; 姓名: 郑雪峰; ; ; | 2021-05-26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淳安县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21-04-20; | 姓名: 余利君; 出资日期: 2015-03-03; 姓名: 郑雪峰; 出资日期: 2020-05-16; | 2021-05-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5-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元洋;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周元洋;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职位: 经理; | 2021-05-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汪大寨 | 汪大寨 | 2021-05-26 |
出资方式备案 | - | 姓名: 余利君;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郑雪峰; ;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1-05-26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汪大寨 | 执行董事 |
余爱飞 | 总经理 |
徐炳华 | 监事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淳环罚无字第1号 | 县环保局 | 淳 安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淳环罚[2015]第01号
当事人: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晓飞
2014年12月24日,本局接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汾口镇西山村桃花山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生产中,发现砂石加工区的初沉池及大沉淀池污泥较多,排放口外沟渠内及小溪入溪口都存在大量污泥,小溪入溪口水质浑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本局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2015年1月5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开始生产,包括制砂、采石、商品混凝土,主要产品为商品混凝土,主要的生产原料为采石场石子以及外购的石子(来自江西),2014年9月15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当事人产生的污水主要来自制砂环节,用水量约260吨/天,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配建680立方米和5800立方米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各1座,制砂环节产生的污水经一天一夜沉淀后间歇性排放,一般是上午八点左右排放。 2014年12月24日,砂石加工区的初沉池及大沉淀池污泥较多,沉淀池容量缩减,污水得不到有效沉淀,排放口外沟渠内及小溪入溪口都存在大量污泥,排水后污水冲刷排放口外沟渠内污泥,导致小溪入溪口水质浑浊。此行为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4日和12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正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事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胡国箱受唐晓飞委托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段应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015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环罚告[2015]第01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当事人将未得到有效沉淀的污水直接排放,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4日
| 2015-03-24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丁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07 | (2016)浙0127民初2902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余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2-07 | (2016)浙0127执1776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方国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4 | (2016)浙0127民初3090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畅辉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03 | (2015)杭淳商初字第1900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方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26 | (2016)浙0127民初3233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信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0-0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29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程赣与程赣、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9-21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13号之一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名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8-2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37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余仕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9-2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30号 |
袁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28 | (2015)杭淳刑初字第403号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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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 | 千岛湖镇明珠花园名雅苑3幢39号 | 2014-04-14 00:00:00.000 |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汾口分公司 | 淳安县汾口镇翠新街52号1幢1号 | 2012-07-31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