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杭州萧山农业开发区十二工段,成立于2010年。本产长年提供猪肉,交通便利。渣豆渣的新型饲养方法,肉色鲜红,口感其佳 。其品牌‘红垦’牌土猪肉已逐步进入杭州世纪联华超市,为广大市民提供健康,新鲜,口感佳的猪肉。主营农产品开发,农产品加工,主要以特色猪肉为核心。饲料改良,不采取改良传统猪饲料,运用酒渣和豆腐渣按科学配比含芽孢杆菌、乳酸菌等多种功能性益生菌发酵后产生的猪饲料,配给高蛋白的新鲜草料,瘦肉率高,肉色红润,美味可口,公司拥有上游饲料,酒渣和豆渣及其他农产品库存和农产品物流,本着客户第一的宗旨,欢迎新老客户来电洽谈采购。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 杭州市萧山区 杭州农业开发区十二工段宁围垦种
固定电话:
(0571)
经理:
俞立峰
邮政编码: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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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5088061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农元农业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农产品开发 , 特色农产品
经营范围:
农业休闲观光服务;农业技术研发、咨询
营业执照号码:
330181000224391
发证机关: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0年01月01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所属行业:
猪肉 » 萧山区猪肉
所属城市黄页:
杭州企业网 » 萧山区 » 萧山区围垦区
顺企编码:
20135441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田崇贤50%人民币500.0万元
孔旻珺40%人民币400.0万元
漏国芳10%人民币100.0万元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水产养殖;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蔬菜种植;树木种植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蔬菜种植;淡水产养殖;树木种植;农业技术研发、咨询2021-09-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孔旻珺;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漏国芳;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田崇贤;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俞立峰;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俞立峰;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戚佳丹; : ; 职位: 监事; [退出]2021-08-06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田崇贤;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田崇贤;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俞立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俞立峰;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1-08-06
投资人备案姓名: 田崇贤; ; ; [新增] 姓名: 孔旻珺; ; ; [新增] 姓名: 漏国芳; ; ; [新增]姓名: 俞立峰; ; ; [退出] 姓名: 戚佳丹; ; ; [退出] 姓名: 俞水龙; ; ; [退出]2021-08-06
法定代表人变更田崇贤俞立峰2021-08-06
注册资本变更2021-07-23
投资人备案姓名: 俞立峰; ; ; 姓名: 戚佳丹; ; ; 姓名: 俞水龙; ; ;姓名: 俞立峰; ; ; 姓名: 戚佳丹; ; ; 姓名: 俞水龙; ; ;2021-07-23
法定代表人变更俞立峰俞水龙2021-05-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俞立峰;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俞立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戚佳丹; : ; 职位: 监事;姓名: 俞水龙;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俞立峰;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戚佳丹; : ; 职位: 经理;2021-05-0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俞立峰;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俞立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俞立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俞水龙;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1-05-08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俞水龙执行董事
俞立峰监事
戚佳丹经理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902201500042号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1月14日14时50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占来晓、王秀红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吕云送检的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浙A.1H779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6月0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2015-01-14
萧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902201500043号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1月14日14时57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占来晓、王秀红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吕云送检的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浙A.1H778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6月0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2015-01-14
[2015] 萧运罚字第33010902201500042号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处,区运输管理处)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萧运罚字 [ 2015] 第 33010902201500042号


行政相对人:
    关于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2015年01月14日14时50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送检的营运车辆浙A.*****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6月0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  农业银行萧山支行各营业网点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 年 01 月 14 日   

 

2015-01-14
[2015] 萧运罚字第33010902201500043号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处,区运输管理处)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萧运罚字 [ 2015] 第 33010902201500043号


行政相对人:
    关于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2015年01月14日14时57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送检的浙A.*****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6月0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  农业银行萧山支行各营业网点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 年 01 月 14 日   

2015-01-14

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原告南京可莱威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11-21 (2016)苏0117民初3518号
范华松与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5-25 (2015)杭萧民初字第4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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