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于2005年07月12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在金伟林带领下,海宏运输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物;站场:货运站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003-005)
固定电话:
(0571)
经理:
金伟林
邮政编码: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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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8533211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
海宏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物 , 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 , 一般经营项目:无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服务:装卸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
330198000007728
发证机关: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11-19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5年07月12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江干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所属城市黄页:
杭州企业网 » 江干区 » 江干区下沙
顺企编码:
27035568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金伟林70%人民币350万元
唐亚君30%人民币150万元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联系电话变更86725249 2021-08-04
管辖单位变更钱塘新区下沙市场监管所钱塘新区前进市场监管所2021-08-04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万晶湖畔中心东区幢室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号-2021-08-04
联系电话变更 2021-08-04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222号-149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003-005)2017-12-06
联系电话变更86725249 86923717 2017-12-06
联系电话变更 2017-12-06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11228原邮政编码:3100182017-12-06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号-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017-1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617L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9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金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唐亚君监事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03-19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金国娟、傅敏敏与付明国、李永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4-06-20 (2009)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
江俊龙与彭传刚、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2014-04-08 (2013)浙民申字第1415号
江俊龙诉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彭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2014-01-01 (2012)杭江民初字第1384号
金国娟、傅敏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2014-09-23 (2010)浙绍民终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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