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于2005年07月12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在金伟林带领下,海宏运输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物;站场:货运站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003-005)
- 固定电话:
- (0571)
- 经理:
- 金伟林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533211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宏运输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物 , 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 , 一般经营项目:无
- 经营范围:
-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服务:装卸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98000007728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5-11-19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5年07月12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江干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江干区 » 江干区下沙
- 顺企编码:
- 27035568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伟林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唐亚君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系电话变更 | 86725249 | 2021-08-04 | |
管辖单位变更 | 钱塘新区下沙市场监管所 | 钱塘新区前进市场监管所 | 2021-08-0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万晶湖畔中心东区幢室 | 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号- | 2021-08-04 |
联系电话变更 | 2021-08-04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222号-149 | 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2-(003-005) | 2017-12-06 |
联系电话变更 | 86725249 | 86923717 | 2017-12-06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7-12-06 |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1228 | 原邮政编码:310018 | 2017-12-0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号- | 杭州下沙街道七格社区沿街商业营业房B--(-) | 2017-12-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617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9 |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伟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唐亚君 | 监事 |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罚第1020042号: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驾驶员盛方园的询问笔录、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检测单及有关证件的照片等证据,现查明:浙A6E319重型厢式货车属于2轴汽车,车籍地在浙江杭州,属当事人所有。2015年3月18日22时许,当事人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承运货物饮料,雇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西甘二组的盛方园驾驶该车装运,从浙江杭州途经甬舟高速公路双桥收费站出口前往浙江舟山,经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吨。 本局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有关超限认定标准,认为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重236吨,超重36吨,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银行交款书向舟山市工商银行(帐号:89101006)交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5-03-19 |
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金国娟、傅敏敏与付明国、李永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2014-06-20 | (2009)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 |
江俊龙与彭传刚、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 | 2014-04-08 | (2013)浙民申字第1415号 |
江俊龙诉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彭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 | 2014-01-01 | (2012)杭江民初字第1384号 |
金国娟、傅敏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 2014-09-23 | (2010)浙绍民终字第8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