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公司简介

通力全球
作为全球电梯和自动扶梯行业的之一,通力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始终贴近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的电梯和自动扶梯产品自动门产品以及创新的更新改造和维保解决方案。我们为各类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专业服务,从设计、维修到更新改造。

在城市化不断深入的今天,通力致力于通过开发和提供解决方案为人们创造平稳、安全、舒适、无需等待的***客流体验。

2014年,通力的年净销售额达到73亿欧元,在全球近60个国家开展业务,拥有逾4万7千名员工。公司b类股票在芬兰赫尔辛基纳斯达克omx交易所上市。

通力中国
1996年12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昆山注册成立,是通力集团在亚太地区Zui主要的
电梯及自动扶梯生产基地。2013年,占地约24万平方米的通力电梯新工业园和研发中心在昆山正式开业,是通力全球Zui大、研发实力Zui雄厚的生产及研发基地。通力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内需求外,还出口到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中东地区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2014年底,通力中国拥有近10300名员工,50家分公司,368个维保站,60个销售代表处。
















koneglobal
koneisagloballeaderintheelevatorandescalatorindustry.konehasbeencommittedtounderstandingtheneedsofourcustomersforthepast100years,providingindustry-leadingelevatorsandescalators,aswellasinnovativesolutionsformodernizationandmaintenance.

theoobjectiveofkoneistoofferthebestpeopleflowexperiencebydevelopinganddeliveringsolutionsthatenablepeopletomovesmoothly,safely,comfortablyandwithoutwaitinginbuildingsinarapidlyurbanizingworld.

in2014,konehadannualnetsalesofeur7.3billionandattheendoftheyearover47,000employeesincloseto60countries.konecorporation'sclassbsharesarelistedonthenasdaqomxhelsinkiltdinfinland.

koneinchina
koneelevatorsco.,ltd.wasestablishedindecember1996inkunshan,china,andisthemainelevatorandescalatormanufacturingbaseinasia-pacificregionofkonegroup.in2013,konecelebratedtheofficialopeningofnewkoneparkandr&dcenterinkunshan.itisthelargestproductionandr&dbaseofkoneintheworldcoveringanareaof240,00m2.konechinanotonlymeetsitsdomesticdemand,butalsoexportsproductstomorethan90countriesandareassuchasthailand,malaysia,singapore,middleeast.

bytheendof2014,konehas50branches,60offices,368servicesitesnationalwideandapproximately10,300employees.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A-2603室
固定电话:
(0573)82719778
经理:
吴挺
邮政编码:
314001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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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2692380
电子邮箱lihua.zhang2@kone.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简称:
通力电梯
父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隶属公司生产的电梯、电扶梯和自动走道。
营业执照号码:
330400500005008
发证机关: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分公司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01月11日
职员人数:
5000人
所属行业:
电梯及配件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顺企编码:
6097094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电梯维保技工
1、负责电梯日常保养工作及协助完成维修改...
2022-01-14
维保销售主任
岗位职责:分析、了解客户需求,按计划完成...
2021-12-17
电梯维保储备干部
1、愿意从事电梯维保管理方向的毕业生,机...
2021-12-09
销售主任
职位描述: 1. 通...
2021-10-27
调试员4.5-6千/月
1、接到项目小组及/或主管的工作指令后,...
2021-08-17
电梯安装工地监督4.5-6千/月本科以上
1、负责电梯安装项目,保证项目进度;2、...
2021-05-25
销售储备干部(应届生)本科
1、本科学历,理工科类应届毕业生2、灵活...
2020-09-08
项目管理5-6千/月本科
 岗位职责:1、参与从销售主任...
2020-09-08
电梯调试员4.5-6千/月本科
岗位职责:1.负责安装质量的检查及设备调...
2020-09-16
工地培训师5-8千/月本科
1、负责组织分公司安装管理人员和安装人员...
2020-09-16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14011原邮政编码:3140002021-08-10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安装、改造、维修、保养隶属公司生产的电梯、电扶梯和自动走道。2021-08-10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智富中心幢室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A-室2021-08-10
联系电话变更2020-11-17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丽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张丽华;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丽华;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0-11-17
负责人变更张智民 [新增]朱文军 [退出]2020-11-17
联系电话变更0827197782020-11-17
负责人变更朱文军 [新增]吴挺 [退出]2018-01-12
法定代表人变更朱文军吴挺2018-0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519K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16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嘉地税一处罚[2015]7号市财政局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遗失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2份,发票代码:233001473633,发票号码:04660613、046606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4-30
浙嘉地税一处罚[2015]7号市财政局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遗失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2份,发票代码:233001473633,发票号码:04660613、046606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4-30
(善)质技监罚字〔2016〕3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经营场所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医院的电梯维保单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中,在未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已填写完成相应的电梯维护保养单,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 经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安装、改造、维修、保养隶属于公司生产的电梯、电扶梯和自动走道; 二、当事人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2499(31)-2016,级别为A级,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5日; 三、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共有在用电梯18台,均属特种设备。其中涉案电梯为自动扶梯2台,扶梯编号分别为E1、E2。当事人为这18台电梯的维保单位; 四、2016年1月21日,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在未对编号为E1、E2的自动扶梯进行现场维保的情况下,填写了相应的电梯维护保养单,在维护保养单维保项目(内容)进行了打勾确认,并在维保人员栏签字。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五、当事人维保人员***、***均为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 六、因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次日即对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电梯补做了维护保养,故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事实; 证据三、综保合同复印件2份,产品采购订单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检查时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所在用18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为当事人等事实; 证据四、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自动扶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编号为E1、E2的两台自动扶梯,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填写完了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各1份,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对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编号为E1、E2的自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已填写完成了相应的维护保养单,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的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及当事人在2016年1月22日已对这两台自动扶梯补做维护保养等事实; 证据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维保人员有相应电梯维保资质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可以适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轻处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 2016年5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的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在我局查处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可以适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轻处罚。2016-05-10
(绍越)质监罚字[2016]007号区质监局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决定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
2、处以罚款40000元整(肆万元整)。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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