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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13738256851

公司简介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位于嘉兴市海盐县历史文化古镇---澉浦镇,公司紧临杭州湾跨海大桥(乍嘉苏)、沪杭、杭浦、常台(g15w)四条高速公路,是一家集高科技与现代化管理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作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于2008年在海盐县澉浦镇购地  28 亩,成立了海盐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以超2亿元的销售额成为海盐县澉浦镇龙头企业;2012年,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斥资一亿元,购地65亩建造新厂房及购置新设备,并在2014年更名为“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现公司总占地93亩,总建筑面积 44878平方米,其中办公楼3299平方米,已形成华东地区本行业内极具规模的企业。

公司主生产方钢、圆钢、扁钢、六角钢、异型钢等各规格系列产品;材质有普碳钢、优碳钢、合结钢、弹簧钢、轴承钢和其他多种特殊钢种;产品广泛用于车辆、船舶、环保、五金、标准件、滚动功能部件、工艺品等行业;畅销国内外,客户达3000多家,是华东型钢冷拔行业中颇具美誉度的知名企业。

公司现有员工360多人,拥有各类管理、技术型人才50余人;高、中级职称人才10余人。公司继续通过外部聘请、内部培训等方式,不断调整优化人才结构,完善人才体系,为亚磊的明天打造坚实的人才堡垒。公司极其重视人才,5000多平米的员工宿舍为标准间配置,两人一间;3482平米的人才公寓适用于不同的人才家庭,有一室户套房、两室户套房及三室户套房,内部设施齐全。同时,公司非常注重人文建设,提倡"高效益的轻松工作",建有多功能厅、娱乐厅、咖啡厅、阅读室、乒乓室等娱乐设施。

亚磊,一家抱负远大、奋发进取的现代化企业,期待与您"共成长、同发展",建立起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携手创造更加的明天!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临港工业区
固定电话:
0573-86575038
业务经理:
廖雷波
经理手机:
13738256851
电子邮件:
447947012@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4302
传真号码:
0573-8657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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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
简称:
亚磊型钢冷拔
主要经营产品:
冷拉方扁钢 , 圆钢 , 六角钢 , 异型钢 , 冷拉钢 , 冷拔钢 , 方钢 , 扁钢 , 型钢 , 冷镦钢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冷拔型钢材加工、销售;氯化亚铁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00806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在业
经营模式:
冷拔钢生产加工,销售
成立时间:
2005年06月28日
职员人数:
200人
注册资本:
两千万 (万元)
公司官网:
http://www.zjyalei.com
所属行业:
异型钢 » 海盐县异型钢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澉浦镇
顺企编码:
20521844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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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员4.5千-8千大专
一、岗位职责:1、协助公司对安全生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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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6
人事专员4千-5千大专
一、任职资格1、学历:人力资源或工商管理...
2019-10-06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梁子夫55.00%人民币1100万元
林连康45.00%人民币900万元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09X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6-01
名称变更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海盐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2014-04-2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冷拔型钢材加工、销售;氯化亚铁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冷拔型钢材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013-12-27
住所变更住所: 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43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澉浦镇住所: 澉浦镇镇中村长青路1号; 邮政编码: 3143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澉浦镇2013-05-20
实收资本变更200010002012-10-29
投资人变更姓名: 林连康;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45%姓名: 梁子夫; 出资额: 1100; 百分比: 55%姓名: 林连康; 出资额: 45; 百分比: 45% 姓名: 梁子夫; 出资额: 55; 百分比: 55% 2012-08-21
实收资本变更10001002012-08-21
注册资本变更20001002012-08-21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冷拔型钢材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行业代码: 3230经营范围: 紧固件、五金配件、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木箱制造、加工;钢模板、脚手架、机械设备(不含汽车)、建筑设备、房屋租赁;木材、建材批发行业代码: 63642008-01-18
名称变更海盐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海盐鸿纬工贸有限公司2008-01-18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梁子夫执行董事
林连康监事
梁子夫经理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公路罚[2015]03(41)0295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2K+400M进行检查,浙FD73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忠良。装载货物为钢筋,从海盐到西坞。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2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9
盐环罚[2015]140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140号 当事人: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0806 组织机构代码证:77720909-X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子夫 职务:总经理 201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主要从事钢材冷拔加工,配套有酸洗生产工艺,年生产能力9万吨。生产过程中产生酸雾废气。废气经8个酸雾吸收塔碱水喷淋后排放。201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酸洗车间生产正常,但6号酸雾吸收塔停止运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关于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本局于2015年12月2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2015-12-30
盐环罚[2015]141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141号 当事人: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0806 组织机构代码证:77720909-X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子夫 职务:总经理 201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临港工业区,主要从事钢材冷拔加工生产,配套有酸洗生产工艺,年生产能力9万吨。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70%回用于生产,30%排入管网。201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由于污水处理回调池中PH自动控制调节探头使用超过一年,造成系统PH调节出现异常,污水入网口采集的污水样品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9.82,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的0.82个单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3、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4、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5、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6、当事人2015年9月份污水水量证明;证明当事人2015年9月份污水入网数量; 7、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9月份排污量核定情况。 本局于2015年12月2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核定,当事人应缴排污费基数为4945元/年。鉴于当事人一年来第二次违法被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本局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零捌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2015-12-30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5735764A发明公布2016-07-06一种可以防止异物进入也能防盗的锁芯锁;钥匙;门窗零件;保险箱林建;毛振荣;雷飘
CN105020268A发明公布2015-11-04一种微型导轨用滑块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39759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纺织机用导轨织造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2893854U实用新型2013-04-24轧尖机基本上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金属冲压郑建军
CN205637894U实用新型2016-10-12一种可以防止异物进入也能防盗的锁芯锁;钥匙;门窗零件;保险箱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5647050U实用新型2016-10-12一种轻便的汽车电动机磁极发电、变电或配电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42235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可沿导轨自由移动的垫块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42758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可调式管夹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105156471A发明公布2015-12-16一种导轨型材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5639294U实用新型2016-10-12一种自动化精密仪器上用的微型滑块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105971400A发明公布2016-09-28一种防盗性能好且带有防护装置的锁芯锁;钥匙;门窗零件;保险箱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5637895U实用新型2016-10-12一种防盗性能好且带有防护装置的锁芯锁;钥匙;门窗零件;保险箱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42271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微型导轨用滑块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425100U实用新型2015-06-24一种汽车电机专用配重块发电、变电或配电梁子夫
CN205753690U实用新型2016-11-30一种拆装方便的汽车电动机磁极发电、变电或配电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2901795U实用新型2013-04-24海底输油管道异形槽钢加强筋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郑建军
CN204938205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稳定导轨输送;包装;贮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47742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快散热汽车发电机用磁极块发电、变电或配电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5637883U实用新型2016-10-12一种带有防护盖的锁芯锁;钥匙;门窗零件;保险箱林建;毛振荣;雷飘
CN204942274U实用新型2016-01-06一种防脱导轨工程元件或部件;为产生和保持机器或设备的有效运行的一般措施;一般绝热林建;毛振荣;雷飘

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何江与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1-25 (2015)嘉盐民初字第2185号
何江与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7-06 (2016)浙04民终543号
何江与浙江亚磊型钢冷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4-30 (2015)嘉盐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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