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生产法兰系列的专业工厂,以 “ 智慧、诚意、热情 ” 三要素为企业的宗旨,奉行 “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讲究信誉,满意服务 ” 的方针,狠抓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已于 2000 年 2 月通过 ISO9002 质量体系认证。
“ 秦山 ”牌锻钢法兰系选用优质钢,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精工制造。产品有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凹凸法兰,带颈法兰,
法兰盖等,规格有 DN10-DN3000 。原料有 Q235 、 20# 、 16Mn 、 1Cr18Ni9Ti 、 304 、 316 、 316L ,由大型钢铁公司提供。每件法兰都有材质, 规格, 压力,标准代号,钢印标记 ,并附质保书及合格证,执行 国家标准( GB/T9112-2000 ),机械部标准( JB81-59 ,JB/T74-94 ),石化部标准( SH3406-96 ),化工部标准( HG5010-58 , HG20592-97 )等等。出口锻钢法兰材质符合美国的 ASTM . A105 标准(公差尺寸按 ANSI . B16.5 )或符合日本的 JIS.G3101 标准(公差尺寸按 JIS 、 B2230 )。由买方选择,同时还承接各种特殊规格型号的非标法兰,欢迎来样来图定制。
“ 秦山 ” 牌系列法兰畅销江、浙、沪等都市,包括上海石化总厂,秦山核电站,核工业五公司,核工业 23 公司等大型企业在内的化工,石油,压力容器等单位。
工厂位于 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 ,东西大道旁,毗邻上海,杭州,嘉兴交通极为方便。 我们真诚欢迎海内外各界朋友友好合作,前来洽谈业务,竭诚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以“信则成交,利益共享”。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东西大道永丰桥西侧
- 固定电话:
- (0573)
- 总经理:
- 富中
- 电子邮件:
- zjhyxfic@163.com
- 邮政编码:
- 31430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6855079 |
电子邮箱 | ZJHYXFLC@163.com |
电子邮箱 | zjhyxfic@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县法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富中 | 100% | 人民币600万元 |
海盐县法兰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经济产业园椰岛路号 | 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东西大道永丰桥西侧 | 2020-03-19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城社区中沈埭30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经济产业园椰岛路1368号 | 2020-03-19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经济产业园椰岛路1368号 | 西塘桥街道新城社区中沈埭30号 | 2020-03-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械、锻件、法兰、管道配件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械、锻件、法兰、管道配件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7-10-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135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135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7 | |
实收资本变更 | 600( + 71.42857% ) | 350 | 2014-06-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锻件、法兰、管道配件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法兰、管道配件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4-06-06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 + 71.42857% ) | 350 | 2014-06-06 |
资金数额变更 | 600( + 71.42857% ) | 350 | 2014-06-06 |
海盐县法兰厂的行政处罚
浙盐地税稽罚[2015] 2 号 | 县财政局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2015-01-30 | ||
浙盐地税稽罚[2015] 2 号 | 县财政局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盐地税稽罚〔2015〕2号 海盐县法兰厂: 投资人:富中;地址: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东西大道永丰桥西侧;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编码:330424104310049;纳税人识别号:330424254849135。 我局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10年12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2年度3月38号凭证中摘要是支付加班费330000元,会计记账: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实际这笔330000元是你单位发放给部分职工的2011年度全年奖金,而你单位在发放2011年度全年奖金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上述你单位支付给部分职工的年终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你单位发放给职工的2011年度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后应追缴你单位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03.23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签证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点第三款的规定,应责成你单位代扣代缴2011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503.2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附件2序号2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3751.62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5-01-30 | ||
浙盐地税稽罚[2015] 2 号 | 县财政局 | 2015-01-30 | |||
浙盐地税稽罚[2015] 2 号 | 县财政局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盐地税稽罚〔2015〕2号 海盐县法兰厂: 投资人:富中;地址: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东西大道永丰桥西侧;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编码:330424104310049;纳税人识别号:330424254849135。 我局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10年12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2年度3月38号凭证中摘要是支付加班费330000元,会计记账: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实际这笔330000元是你单位发放给部分职工的2011年度全年奖金,而你单位在发放2011年度全年奖金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上述你单位支付给部分职工的年终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你单位发放给职工的2011年度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后应追缴你单位201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03.23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签证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点第三款的规定,应责成你单位代扣代缴2011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503.2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附件2序号2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3751.62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5-01-30 |
海盐县法兰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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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0989 | 秦山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变更完成 | 1990-07-15 |
![]() | 560989 | 秦山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变更完成 | 199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