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04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无内容 | | 2015-01-05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04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万马路口入口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FM1210车辆上有十六名乘客,其中十乘客未能出示车票,涉嫌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第1页共2页
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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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04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万马路口入口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FM1210车辆上有十六名乘客,其中十乘客未能出示车票,涉嫌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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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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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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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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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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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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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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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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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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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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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04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02省道万马路口入口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FM1210车辆上有十六名乘客,其中十乘客未能出示车票,涉嫌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12月19日8时30分,当事人的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从响水滩出发至临平,出站后在临安招揽了十一名乘客。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1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班车线路牌信息、站外揽客数以及驾驶员信息。
2、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盛建华证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外揽客的事实。
3、2015年1月5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浙FM1210的线路牌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所驾驶班车的信息。
4、当事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委托盛建华办理浙FM1210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驾驶员(受委托人)盛建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7、浙FM1210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
3301850220150000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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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行为对道路运输营运秩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跨市、跨省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招揽揽客1人次的,罚款500元,每增加1人次,多罚50元,直至上限。”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玖佰伍拾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5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1-05 |
临运罚决字[2014] 第33018502201500004号 | |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4年12月19日9时40分,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客车, 途经02省道万马路口, 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被执法人员刘剑、吴张平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玖佰伍拾元整 | | 2015-01-05 |
临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50215100202号 | |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11月05日10时15分,驾驶员盛建华驾驶浙F.M1210大型普通客车途经临安市余村高速路口时被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该车道路运输证号为这交运管客字330481013878号,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市际班车客运,核定的营运路线是海宁到临安,该车共载客十人,其中从海宁出站人数为九人,其他一人是驾驶员在海宁市长安镇招揽上车的,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2015-11-11 |
瑞运罚决字[2016] 第3303815116100321号 | |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04日10时45分,浙F.C8031客车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上客被监控查获。经查,该车属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线路为海宁至水头。该车由驾驶员朱云飞驾驶从水头载客四位开往海宁,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上客2位。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浙F.C8031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21 |
瑞运罚决字[2016] 第3303815116100317号 | |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5月13日16时03分,浙F.C8031客车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下客被监控查获。经查,该车属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线路为海宁至水头。该车由驾驶员朱云飞驾驶从海宁载客11位开往水头,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下客2位。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浙F.C8031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21 |
瑞运罚决字[2016] 第3303815116100318号 | |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4月29日16时12分,浙F.C8031客车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下客被监控查获。经查,该车属于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线路为海宁至水头。该车由驾驶员朱云飞驾驶从海宁载客11位开往水头,在瑞安市罗凤高速出口下客4位。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浙F.C8031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21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201500100号 | |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0日13时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云海路附近巡查时,发现花思兵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6575大客车从大丰到海宁,经检查询问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显示人数为0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7人,该车在大丰车站外揽客7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 2015-01-22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201500169号 | |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3日12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园路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田秀军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695大客车,从海宁开往临沂。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临沂,经检查询问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显示人数为6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8人,在海宁汽车站外揽客2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 2015-02-06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201500220号 | |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05日9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巡查时,发现驾驶员葛同金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6979大客车,途经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砀山,起点站是海宁汽车站,讫点站是砀山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 2015-02-16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138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04日17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杭路万国路口巡查时,发现刘新亮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807大客车,途经嘉兴市嘉杭路万国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兴化,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嘉杭路万国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25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143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24日08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百公桥路口巡查时,发现黄斌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38076大客车,途经嘉兴市万国路百公桥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射阳,停靠站点为:海盐汽车客运站,没有嘉兴市万国路百公桥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5-06-26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216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6日12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杭路国鸿加油站门口巡查时,发现田秀军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695大客车,途经嘉兴市嘉杭路国鸿加油站门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临沂,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嘉杭路国鸿加油站门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5-07-22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227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6日11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杭路嘉康电子门口巡查时,发现郝要卫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956大客车,途经嘉兴市嘉杭路嘉康电子门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洛阳,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嘉杭路嘉康电子门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7-24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291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06日07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口巡查时,发现殷俊才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807大客车,途经嘉兴市万国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兴化,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万国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8-11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490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19日09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机场路口巡查时,发现苏俊磊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3300大客车,途经嘉兴市机场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合肥,起点站是海宁汽车站,讫点站是合肥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机场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10-22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506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23日09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公交站台巡查时,发现葛同金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6979大客车,途经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公交站台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砀山,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公交站台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10-27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576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11日11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康电子厂门口巡查时,发现姜占杰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956大客车,途经嘉兴市嘉康电子厂门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洛阳,起点站是海宁汽车站,讫点站是洛阳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嘉康电子厂门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11-19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621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03日11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康电子门口巡查时,发现姜占杰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956大客车,途经嘉兴市嘉康电子门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洛阳,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嘉康电子门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12-09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15101628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05日09时5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马家浜出口巡查时,发现彭金飞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657大客车,途经嘉兴市马家浜出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留史,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马家浜出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12-10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078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27日09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巡查时,发现高焕启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681大客车,途经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枣庄。起点站是海宁客运中心,讫点站是枣庄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没有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 | 2016-01-29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140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2月24日18时0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口巡查时,发现吴兵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801大客车,途经嘉兴市万国路口时停靠,该车《省际临时班车牌》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常州,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万国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3-01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151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2月24日17时5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口巡查时,发现殷俊才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807大客车,途经嘉兴市万国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该车起讫地为:海宁到兴化,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万国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 | 2016-03-07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377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02日12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客运中心国鸿加油站口巡查时,发现朱玉芳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7695大客车, 途经嘉兴市客运中心国鸿加油站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临沂,起点站是海宁客运中心,讫点站是临沂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客运中心国鸿加油站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6-06-08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550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30日09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口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孟建伟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3300大客车。经检查询问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显示人数为11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21人,该车在濮院镇揽客10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8-31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558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9月03日08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水果市场往西公交站台处巡查时,发现吴军令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6979大客车, 途经嘉兴市水果市场往西公交站台处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砀山。起点站是海宁客运中心,讫点站是砀山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水果市场往西公交站台处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9-08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559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9月02日21时3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320国道与洪合泰旗路口巡查时,发现傅令升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8972大客车,经检查询问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显示人数为1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16人,该车在枣庄站外揽客15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 | 2016-09-09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601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10月28日16时1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泰旗路口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孟建伟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3300大客车。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合肥。经检查询问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显示人数为6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8人,在肥东车站外揽客2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 | 2016-11-01 |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603号 | |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10月27日08时5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西门巡查时,发现宋均胜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C9681大客车, 途经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西门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海宁到枣庄。起点站是海宁客运中心,讫点站是枣庄汽车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西门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6-11-02 |
秀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351201500040号 | | 嘉兴市秀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13日12时56分,宋新化驾驶浙F.M1207客车, 途经嘉兴市申嘉湖高速王江泾入口, 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执法人员钱海波、朱华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 2015-02-16 |
秀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35116100021号 | | 嘉兴市秀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27日09时10分,嘉兴市秀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万国路巡查时,发现浙F.C6979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葛同金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葛同金驾驶浙F.C6979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2-19 |
海运罚决字[2015] 第3304815115100250号 |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8月23日14时09分,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通过视频监控巡查时,发现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浙F.C4136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海宁市海宁大道皮革城西侧公交站台时,在该处停靠并下客1名被视频监控抓拍取证,该车线路牌显示该车为海宁至武康市际班车,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经查证,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客运公交、出租车客运、普通货运、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货物集散、货运配载),浙F.C4136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经营线路为海宁至武康,沿途无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发当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高建强驾驶该公司由武康发往海宁的浙F.C4136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海宁市海宁大道皮革城西侧公交站台时,在该处停靠并下客1名时被视频监控抓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9-15 |
海运罚决字[2015] 第3304815115000126号 |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2月15日14时30分,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伟乐驾驶该公司的浙F.FQ800出租汽车前来海宁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该车二级维护检测,经查看该车二级维护记录卡,发现该车二级维护超期。经查证:浙F.FQ800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所列业户名称为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车二级维护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5日,但直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才对该车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操作。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2-16 |
海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15116000032号 |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7月12日09时40分,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许村镇01省道与杭州绕城高速东出口处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钱玉琪驾驶该公司从柯桥发往许村的浙F.C9858大型普通客车在此处停靠并下客1人。经查证:浙F.C9858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经营线路为许村至柯桥,沿途无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7-18 |
海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15116000042号 |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7月26日07时45分,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海宁大道和田龙农庄处路段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程恒东驾驶该公司从海宁发往射阳的浙F.38076大型普通客车载客20名。经查证:浙F.38076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经营线路为海宁至射阳,停靠站点为海盐汽车客运站。根据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结算凭据显示,该车2016年07月26日当日从海宁站发车时,乘客为零,车上的20名乘客是在海宁客运中心站外上车的。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8-15 |
3304825116000028 | | 运管所 | 2016年03月22日15时20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书阁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M1207宇通牌客车,从浙江省海宁市载客5人到河南省夏邑县。经检查,该车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为海宁至夏邑,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非该车行驶线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3-30 |
3304825116000028 | | 运管所 | 2016年03月22日15时20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书阁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M1207宇通牌客车,从浙江省海宁市载客5人到河南省夏邑县。经检查,该车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为海宁至夏邑,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非该车行驶线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3-30 |
平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25116000028号 | | 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3月22日15时20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书阁驾驶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浙F.M1207宇通牌客车,从浙江省海宁市载客5人到河南省夏邑县。经检查,该车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为海宁至夏邑,平湖市平湖大道汽车北站门口非该车行驶线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3-30 |
桐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35116000030号 | |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6月07日06时55分许,我所执法人员在桐乡市濮院大道金马转盘东北侧处检查时,发现刘**驾驶浙F.C9807大客车涉嫌站外组客。经查该车属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海宁到兴化,起点及站名是海宁客运中心,讫点及站名是兴化汽车站。主要途经地:江阴。该车属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15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201500456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0日10时51分,陈福民驾驶浙F.C3300客车, 途经G50高速织里出口处, 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被执法人员吴坤松、钮心鸣查获。现场检查发现该客运班车从海定载客到合肥,该车核定的经营线路为海宁至合肥,主要途经地为海宁、湖州、南京和合肥,根据行驶线路,该客运班车不应途经G50高速织里出口路段,为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根据 处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 | 2015-06-01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15100761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14日17时04分,浙F.C8079客车在湖州新汽车站路口处,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运政视频监控抓拍。据现场监控视频记录,2015年09月14日17时04分,该车在途径湖州新汽车站路口处附近停靠下客3人,该车为海宁至芜湖省际客运班车,此处不是该班车核定的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5-10-16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15101002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12日09时45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南浔生力路段巡查时,发现浙F.C3300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宋忠杉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载客13人从海宁到安徽合肥,车费为100元/人,其中5名乘客是在海宁沿途上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1-17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15101201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30日10时10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织里大港路织里行政中心旁巡查时,发现浙F.C3300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驾驶浙F.C3300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现场检查发现该客运班车从海宁载客到合肥,在行驶至织里大港路织里行政中心旁路边停靠上客5人,该车为海宁至合肥客运班车,此处不是该客运班车批准的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1-04 |
湖运罚决字[2016] 第3305004116100180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2月26日09时50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旧馆大桥以东500米巡查时,发现浙F.C3300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苏俊磊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苏俊磊驾驶浙F.C3300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现场检查发现该客运班车从海宁载客到安徽,在318国道旧馆大桥以东500米处路边停靠上客1人。该车经营海宁至合肥班线,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3-07 |
湖运罚决字[2016] 第3305004116100876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23日10时08分,浙F.C3300客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南浔运政执法视频系统拍摄取证。经查,在318国道南浔同心村路段上客贰人,此处不是该车的核定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 2016-07-22 |
安运罚决字[2016] 第3305235116100148号 | | 安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9月01日10时50分,驾驶员陈时林驾驶浙F.C7275客车载客从海宁到安吉,途经安吉立交桥路段,靠边停车并且卸货时被安吉运政执法人员检查到,该车驾驶员陈时林驾驶浙F.C7275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9-01 |
绍运罚决字[2015] 第3306004115000031号 | |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23日10时30分,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越西路灵芝公路巡查时,发现浙F.C9728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庄文报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驾驶员庄文报驾驶浙F.C9728客车从海宁运送旅客到嵊州,检查时在绍兴越西路灵芝公路营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1-24 |
绍柯运罚决字[2016] 第3306215116000014号 | | 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1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柯桥金柯桥大道巡查时,发现浙F.C9228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贤林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贤林驾驶浙F.C9228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2-17 |
绍柯运罚决字[2016] 第3306215116100774号 | | 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11月01日,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柯桥迎驾桥路与金柯桥大道路口巡查时,发现浙F.C9728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炳辉驾驶浙F.C9728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