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
    我们地处中国精密模具生产基地和中国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浙江乐清.
   我们专业设计制造各类电子电器类的元器件和AC/DC电源线插头内架及配件插簧端子,并提供五金冲压件和塑料件的成品加工.
   本公司设备齐全,技术先进,质量保证,交货期短,价格实在,完善的售后服务.
   用我们的专注和敬业成就我们共同的未来......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乐清市石帆街道上官塘村 -
固定电话:
(0577)86 577 61313606
经理:
吴海晓
经理手机:
13858855163
邮政编码:
325608
传真号码:
86 577 613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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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6687867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
晨辉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
仪表加工 , 插头支架 , 冲压件 , 塑料件 , 电子接插件 , 电源线 , 电子线束 , 冲压模具 , 塑料模具
经营范围:
冲压件、塑料件、连接器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382000201102
发证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7-22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6年12月07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万 (万元)
所属行业:
塑料模
所属城市黄页:
乐清企业网
顺企编码:
7319263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海晓50%人民币50万元
吴晓峰50%人民币50万元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晓峰; ; ; 姓名: 吴海晓; ; ;姓名: 吴晓峰; ; ; 姓名: 吴海晓; ; ;2022-01-14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冲压件、塑料件、连接器制造、加工、销售。2022-01-14
注册资本变更2022-01-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晓峰; ; ; [新增] 姓名: 吴海晓; ; ;姓名: 吴海晓; ; ; 姓名: 王可晓; ; ; [退出]2022-01-05
住所变更住所: 乐清市石帆街道上官塘村; 邮政编码: 325608; 电话: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埭下村; 邮政编码: 325608; 电话: ;2017-02-07
住所变更住所: 乐清市石帆街道上官塘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埭下村 邮政编码: 电话: 2017-02-07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12-7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6-12-7 至 2016-12-62016-07-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075A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2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6-12-7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6-12-7 至 2016-12-6 2016-07-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075A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2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吴海晓执行董事
王可晓监事
吴海晓总经理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乐环罚字131号市环保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6131

  

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629,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乐清市晨辉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12月在乐清市虹桥镇埭下村从事电子配件生产以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电子配件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77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6714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公司经济效益不佳,要求我局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柒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571711615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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