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有员工300多人,拥有一批多年从事PU革基布生产、经营、销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团队,在行业和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主导产品为PU革基布、弹力布,产品花色品种齐全,,深受用户青睐,各地,并远销国外。
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加盟!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33号
- 经理:
- 林培强
- 经理手机:
- 13506663745
- 邮政编码:
-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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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8-2953086 |
座机号码 | 0578-29575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邵烨 | 52% | 人民币520万元 |
方维尧 | 28% | 人民币280万元 |
王忠辉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44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644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03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1-5 至 2023-6-9 | 营业期限: 2004-1-5 至 2013-6-9 | 2013-01-07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1-5 至 2023-6-9 | 营业期限: 2004-1-5 至 2013-6-9 | 2013-01-07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 | 住所: 丽水市水阁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 | 2011-07-01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33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 | 住所: 丽水市水阁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 | 2011-07-0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16.66667% ) | 1200 | 2009-11-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革基布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 | 一般经营项目: 革基布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2009-11-19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0( - 16.66667% ) | 1200 | 2009-11-1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忠辉; 出资额: ; 姓名: 方维尧; 出资额: ; 姓名: 邵烨; 出资额: ; | 姓名: 王忠辉; 出资额: ; 姓名: 方维尧; 出资额: ; 姓名: 邵烨; 出资额: ; | 2009-11-19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忠辉 | 董事 |
王春连 | 监事 |
邵烨 | 董事长 |
方维尧 | 董事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丽环罚字[2016]63号 | 法宣处 |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6]63号 当事人: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烨 组织机构代码:75117164-4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33号 2016年7月13日,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龙庆路侧雨水总排口有少量水外排至市政雨水管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当场对该处雨水总排口内的外排水进行采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丽环监(2016)水字第195号),雨水总排口外排水的化学需氧量为364mg/L,石油类287mg/L,已经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查,由于你公司锅炉房导热油泵维修时机油渗漏至地面,锅炉房区域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超标污水外排至市政雨水管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张,通过对你单位机修工陈建国和动力部长赵传亮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将超标的污水排入龙庆路侧的市政雨水管网。 三、 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将超标的污水通过厂内雨水沟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和市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的情况。 四、 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丽环监(2016)水字第195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的相关标准。 2016年7月15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16]3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6年7月15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16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汇报,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处以罚款,执法人员当场已责令你公司立即对该雨水排口进行封堵和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同时结合市站监测报告,你公司雨水排放口的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帐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 2016-07-22 | ||
丽人社监罚字【2016】18号 |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人社监罚字【2016】18号 被行政处罚人: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邵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00000005284 2016年7月29日,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交叉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未依法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明: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招录未成年工某(男,身份证号:)、于2016年2月26日招录未成年工龙某(男)、于2016年3月23日招录未成年工罗某(男)在公司内从事生产工作,王某、龙某、罗某入职时系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依法对以上三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2016年8月1日,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在我局未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前,及时组织王某、龙某、罗某到丽水市中医院进行了健康检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2、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行政部长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在招录未成年工王某、龙某、罗某时未依法安排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3、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王某、龙某、罗某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员工入职申请表等证明王某、龙某、罗某是该公司员工及入职时间; 4、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出具的王某、龙某、罗某的户籍信息以及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5、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龙某、罗某的健康检查表、劳动用工整改情况汇报,证明该公司已认识到未依法对未成年工王某、龙某、罗某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错误,并于2016年8月1日组织王某、龙某、罗某到丽水市中医院进行了健康检查; 6、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邵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烨于2016年8月2委托公司行政部长周某代表公司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包括接受询问、提供必要材料、代表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收受法律文书等)。 本局认为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之规定,构成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16年8月17日,本局向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送达了丽人社监罚告字〔2016〕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未依法对3名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我局未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前,及时组织3名未成年工进行体检,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之规定 ,按照《丽水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丽水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 2016-08-25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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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71118 | 图形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12-05-25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3128846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拉幅机的布铗 | 织物等的处理;洗涤;其他类不包括的柔性材料 | 邵烨 |
CN203136313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拉幅机静电消除装置 | 其他类目不包含的电技术 | 邵烨 |
CN203128848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拉幅机 | 织物等的处理;洗涤;其他类不包括的柔性材料 | 邵烨 |
CN203124100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定型机油烟废气回收装置 | 邵烨 | |
CN203128847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拉幅机热气回收利用装置 | 织物等的处理;洗涤;其他类不包括的柔性材料 | 邵烨 |
CN203124099U | 实用新型 | 2013-08-14 | 一种静电除尘装置 | 用液体或用风力摇床或风力跳汰机分离固体物料;从固体物料或流体中分离固体物料的磁或静电分离;高压电场分离 | 邵烨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24 | (2016)浙1102民初5952号 |
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管辖裁 | 2014-09-17 | (2009)浙绍辖终字第321号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美奇特鞋服材料有限公司、叶银 | 2014-06-19 | (2010)浙温商终字第645号 |
温州新瑞泰树脂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 | 2015-12-02 | (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66号 |
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承揽合 | 2014-06-20 | (2009)绍越商初字第2177号 |
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玳尔合成革有与台州玳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08-05 | (2013)丽莲商初字第11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