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6369568
- 经理:
- 林维康
- 电子邮件:
- lslinwk@163.com
- 邮政编码:
- 31520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维康 | 58% | 人民币116.0万元 |
黄美芹 | 42% | 人民币84.0万元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金属制品、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 | 2020-08-1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09-18 至 | 营业期限: 2007-09-18 至 2017-09-17 | 2016-11-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2016-11-16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09-18 至 | 营业期限: 2007-09-18 至 2017-09-17 | 2016-11-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87635 | 2016-05-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635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30 |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589 | 行业代码:3900 | 2010-07-1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黄美芹; 出资额: 84; 百分比: 42% 姓名: 林维康; 出资额: 116; 百分比: 58% | 姓名: 屠夏素; 出资额: 84; 百分比: 42% 姓名: 林维康; 出资额: 116; 百分比: 58% | 2010-07-1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589 | 行业代码:3900 | 2010-07-15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林维康 | 执行董事 |
林维康 | 经理 |
屠夏素 | 监事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5〕122号 | 区环保局 |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122号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05065 组织机构代码:66558763-5 法定代表人:林维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 2015年9日17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2015年10月10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将该案移送我局查处。2015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成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现场你公司亦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文件。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BZHD15-2014-0001),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听证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不变。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进行设备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项目生产; 2、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8日 | 2015-12-28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5205230U | 实用新型 | 2016-05-04 | 无酸表面处理工艺系统 | 对金属材料的镀覆;用金属材料对材料的镀覆;表面化学处理;金属材料的扩散处理;真空蒸发法、溅射法、离子注入法或化学气相沉积法的一般镀覆;金属材料腐蚀或积垢的一般抑制 | 林维康 |
CN105373828A | 发明公布 | 2016-03-02 | 圆棒剪料计数装置 | 计算;推算;计数 | 林维康 |
CN205281550U | 实用新型 | 2016-06-01 | 圆棒剪料计数装置 | 计算;推算;计数 | 林维康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林升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治北钢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04 | (2016)浙0105民初19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