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儿童安全座椅、童车、餐椅、玩具、奶瓶、包装印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8221036
- 业务经理:
- 余吴翔
- 经理手机:
- 18957457169
- 邮政编码:
- 315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鄞州诺博儿童用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体育用品 , 户外用品 , 服装 , 日用百货 , 塑料制品
- 经营范围:
- 儿童安全座椅、童车、餐椅、玩具、奶瓶、体育用品、户外用品、服装、日用百货、塑料制品、纸制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儿童安全座椅、玩具、童车、餐椅、奶瓶、服装的制造、加工(限下设分支机构经营);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12000272353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10月08日
- 职员人数:
- 201人
- 注册资本:
- 20 (万元)
- 所属行业:
- 文具用品批发 » 鄞州区文具用品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鄞州区 » 鄞州区高桥镇
- 顺企编码:
- 19622460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余吴翔 | 90% | 人民币270.0万元 |
余庆安 | 10% | 人民币30.0万元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1-10-07 | 2021-09-18 |
名称变更 | 宁波市海曙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2018-07-1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 |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 2018-07-1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2-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68XB | 注册号:72353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2-22 |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4-12-19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余庆安;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 姓名: 余吴翔;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0% | 姓名: 余庆安; 出资额: 2; 百分比: 10% 姓名: 余吴翔;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0% | 2014-12-19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20 | 2014-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20 | 2014-12-19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邮政编码: 31517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高桥镇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688号020605室; 邮政编码: 31519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中河街道 | 2014-12-19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余吴翔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余庆安 | 监事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鄞市监处〔2015〕116号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宣传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夸大员工人数、厂房面积、主要销售区域、年营业额,假称通过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ISO14000、产品质量认证CE;ROHS及其他产品质量认证,且在网络广告中假称拥有研发人员、月产量及年出口额。当事人上述行为极易使他人误以为当事人生产规模较大及实力较强,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吴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取证比较顺利。并经查证,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在网络上虚假宣传相同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10100元。 | 2015-06-03 |
宁波市鄞州诺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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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46366 | NB NOBLER BABY | 运输工具 | 12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