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logo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是实力雄厚、理念先进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叁仟柒佰陆拾柒万元。公司一期投入上亿元,占地面积近100亩,拥有员工近200名,专业技术人员80名,年生产设计能力400万米。公司以生产各种类型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管桩)和高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HC管桩)为主的专业生产企业,在宁波具有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验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具有的运营能力和科研力量。
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毗邻宁波化工园区和中国石化镇海炼化有限公司,地处长江三角洲黄金地带、近有杭州湾跨海大桥和中国第二大深水港北仑港天然优势,水陆交通便捷,紧邻上海、杭州、江苏等地区。
公司拥有国际先进的的生产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和高端的检测实验设备,聘用了具有多年预拌混凝土和管桩生产经验的技术人才,在生产车间,技术质检部,实验中心等重要部门均配备了具有中职称的技术人员,制定了规范的质量控制手段并层层落实措施,从原材料入库,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运输发运等制度层层把关,公司倡导产品,售后服务周到,志在建筑行业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线品牌“蛟川构件”。
目前公司以稳健经营,树立品牌,规模发展为战略指导思想,力争成为省内新型基础桩行业的龙头企业和国内行业先锋企业。
我公司将始终贯彻高端设备生产优质产品,遵循“诚信务实 团结创新 和谐共赢求发展”的企业精神,对内强化科学管理、团队建设,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对外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扩大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优质的产品和诚信服务来赢得市场,公司全面通过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将不断创新,坚持“质量第一,用户满意”,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诚恳的希望与各界友人真诚合作,携手共进,共创繁荣。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 宁波市镇海区 蛟川街道棉丰村化肥厂旁
固定电话:
(0574)
副总:
柴文光
电子邮件:
3133985743@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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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551598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简称:
蛟川构件
主要经营产品:
管桩 , 混凝土 , 其他构件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测试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211698243898X
发证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211
组织机构代码:
69824389-8
核准日期:
2015-11-03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0年01月01日
职员人数:
301人
注册资本:
5067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混凝土制品 » 镇海区混凝土制品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蛟川
顺企编码:
19852665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过磅工
招过磅工一名,年龄在25岁至45岁,12...
2021-11-27
普工6-8千/月
任职资格 1、学历不限; 2、能...
2021-08-04
资料员3-4.5千/月大专以上
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检测资料,资料编制、整理...
2021-06-17
会计1-1.5万/月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税务师者优先。有...
2021-06-16
办公室文员3-4.5千/月大专以上
负责办公室的资料收集整理,表格的更新。领...
2021-05-01
财务总监1.5万-2万本科
1、持会计师证;2、根据国家财务法律法规...
2019-11-15
试验员4千-6千大专
1、负责对各种原材料的取样及其它计量检测...
2019-10-19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龚永德68%人民币5349.56万元
傅富强22%人民币1730.74万元
徐伟民10%人民币786.7万元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7867( + 55.25952% )50672018-05-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傅富强; 出资额: .万;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傅富强; 出资额: .万;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2018-05-14
注册资本变更2018-05-14
出资日期备案姓名: 傅富强; 出资日期: 姓名: 徐伟民; 出资日期: 姓名: 龚永德; 出资日期:姓名: 傅科威; 出资日期: 姓名: 徐伟民; 出资日期: 姓名: 龚永德; 出资日期:2018-03-29
经营范围变更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测试服务;建筑工程深化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测试服务。2018-03-29
出资方式备案姓名: 傅富强; 出资额: 1114.74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506.7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3445.56万; 出资形式: 货币姓名: 傅科威; 出资额: 1114.74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506.7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3445.56万; 出资形式: 货币2018-03-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傅富强; 出资额: .万; [新增]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傅科威; 出资额: .万; [退出]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2018-03-29
章程备案--2018-03-29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傅富强; 出资额: .万;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姓名: 傅科威; 出资额: .万; 姓名: 徐伟民; 出资额: .万; 姓名: 龚永德; 出资额: .万; 2018-03-29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10-01-28 至 营业期限: 2010-01-28 至 2020-01-27 2015-11-03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龚永德执行董事
傅富强监事
徐伟民经理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010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1月07日09时20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川高速口巡查时,发现浙B.7B982专用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唐德刚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在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从事货运活动, 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认定以上违章事实的依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1-09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064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2月03日09时50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波蛟川高速出口处巡查时,发现浙B.7B980专用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玉祥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玉祥驾驶浙B.7B980专用货车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因此,该行为属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认定以上违章的事实依据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15-02-05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162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4月02日09时20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环东路福安桥巡查时,发现浙B.79773专用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庭彪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上述行为属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15-04-03
镇环罚字〔2016〕31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6〕31号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8243898X

       法定代表人:龚永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棉丰村炼化化肥厂旁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雨水排放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公司雨排口外排废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厂区北侧围墙边雨排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公司该雨排口外排废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同时,你公司厂区北侧设有雨水收集池,部分废水外渗排放。经采样检测,你公司该雨排口外排废水PH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执法文书签收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ZJBC15-2016-0001)(甬环发〔2016〕1号),鉴于你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影响环境,已无停产整治之必要,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不再予以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3日                                                           

2016-06-23
镇公路罚[2015]03(41)1001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1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7B52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磊。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蛟川搅拌站到骆驼。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0
镇公路罚[2015]03(41)1001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4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7B9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7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7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胡方威。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蛟川搅拌站到骆驼。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0
镇公路罚[2015]03(41)1002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0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7B9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2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2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卢从太。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0
镇公路罚[2015]03(41)1019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1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胡飞云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B97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廷建。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1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7
镇公路罚[2015]03(41)023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800进行检查,浙B.7979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6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杜建康。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蛟川搅拌站到庄市。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30
镇公路罚[2015]03(41)027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6K+800进行检查,浙B.7A5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瑞。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镇海蛟川构件到庄市大道中官路口。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8
镇公路罚[2015]03(41)028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胡飞云、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300进行检查,浙B7A55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瑞。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蛟川构件到庄市思源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镇公路罚[2015]03(41)1030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晓军、王?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7B9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胡方威。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3
镇公路罚[2015]03(41)053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6K+800进行检查,浙B.7B98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4.6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6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玉详。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蛟川构件到望海路。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5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3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3481357A发明公布2014-01-01一种管桩生产喂料系统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徐伟民;傅宁
CN204170652U实用新型2015-02-25一种移动式搅拌机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刘明杰
CN104441222A发明公布2015-03-25一种管桩生产节约空间的立体进料系统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徐伟民;傅宁
CN204160625U实用新型2015-02-18一种用于砂浆的搅拌机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朱叡
CN103522423A发明公布2014-01-22一种节能环保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系统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徐伟民;傅宁
CN103481357B发明授权2017-01-25一种管桩生产喂料系统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徐伟民;傅宁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胡修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8-19 (2016)浙0211民初1394号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8-10 (2016)浙02民终1446号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8 (2016)浙0211民初304号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2-10 (2014)甬镇商初字第1326号
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2-10 (2015)甬镇刑初字第101号
陈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2-10 (2015)甬镇刑初字第103号
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2-11 (2015)甬镇刑初字第108号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2-11 (2015)甬镇刑初字第106号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2-12 (2015)甬镇刑初字第114号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015-02-12 (2015)甬镇刑初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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