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浙江宁波阳明街道丰南村毛家
- 固定电话:
- (0574)
- 经理:
- 董建钢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584147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
- 简称:
- 华宏电子
- 主要经营产品:
- 电子元器件 , 家用电器 , 五金件 , 灯具 , 塑料制品 , 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 , 加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五金件、灯具、塑料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281563866748K
- 发证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281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86674-8
- 核准日期:
- 2016-11-11
- 经营期限:
- 2020-11-03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0年11月04日
- 所属行业:
- 电子元件 » 余姚市电子元件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阳明
- 顺企编码:
- 26713862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董建钢 | 90% | 人民币45.0万元 |
董昱洲 | 10% | 人民币5.0万元 |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1-03 | 2020-11-0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园区创兴路号(自主申报) | 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毛家 | 2020-11-0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748K | 注册号:325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748K | 注册号:325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11 |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董建钢 | 执行董事 |
董昱洲 | 监事 |
董建钢 | 经理 |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4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44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132513(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86674-8,法定代表人:董建钢,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789号。 我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单面线路板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2月24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西路789号,主要从事单面线路板的加工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蚀刻去膜生产线1条,清洗机1台,丝网印刷机2台,铣床5台,剪板机1台,冲床2台,钻靶机1台,废水收集池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覆铜板料—开料—钻孔—清洗—丝印—蚀刻—冲床加工—包装—产品。蚀刻残液和清洗废水装运至宁波国力蚀刻液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蚀刻过程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直接排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董建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5年12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8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门口、蚀刻去膜生产现场、清洗机生产现场、铣床生产现场、丝网印刷生产现场、洗板废水收集塑料槽和废水收集池采样现场等事实; 3、2015年12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董建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西路789号,主要从事单面线路板的加工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蚀刻去膜生产线1条,清洗机1台,丝网印刷机2台,铣床5台,剪板机1台,冲床2台,钻靶机1台,废水收集池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覆铜板料—开料—钻孔—清洗—丝印—蚀刻—冲床加工—包装—产品。蚀刻残液和清洗废水装运至宁波国力蚀刻液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蚀刻过程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等证据为凭。 2016年3月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 2016-03-23 |
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与余姚市华宏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0-19 | (2016)浙0281行审2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