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
历经6年磨练,宁波恒胜逐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合理、高效的作业流程,并成功发展成为以国际集装箱运输为龙头,仓储、海(空)运进出口货物代理相结合的综合型物流企业,为国内外广大客户提供集装箱、仓储、散杂货、拼箱进出口、海(空)运物流等全方位一条龙的综合服务,是目前宁波市国际集装箱运输行业中自有集装箱车辆队伍Zui强的企业。公司现有员工280多人,大型集装箱运输车辆达128辆,其中:为宁波港集团NBCT配套专用26辆。
☆2009年荣获《2009年度宁波市服务业企业》
☆2009年荣获第一批《浙江省交通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
☆2009年荣获《2008年度宁波市成长型先进物流企业》
☆2008年通过《AA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2008-2010年度省级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
☆2005年荣获《道路货物运输四级企业》
☆2008年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2007年荣获《2007年度中国物流Zui有商业价值品牌企业》称号
☆2006年荣获《中国物流诚信企业》称号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高新区沧海路588号8F4-6室
固定电话:
0574-86812222
经理:
周海东
电子邮件:
346594255@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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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6717366
座机号码0574-86812222
电子邮箱zhd@h-s-l.com.cn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
恒胜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1日) , 货物运输保险 , 机动车车辆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10月14日) ,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运代理 ,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国际货运代理。
营业执照号码:
330215000003513
发证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10-10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4年03月09日
公司官网:
http://www.nbhswl.co
所属行业:
货运物流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顺企编码:
27045336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人民币900.0万元
张卫波10%人民币100.0万元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858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10-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858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10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5-10-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4-12-23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澜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2014-12-23
投资人变更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周海东;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2014-05-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恒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姓名: 张卫波; 出资额: ; 姓名: 周海东; 出资额: ; [退出]2014-05-30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03-09 至 营业期限: 2004-03-09 至 2014-03-08 2013-05-30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03-09 至营业期限: 2004-03-09 至 2014-03-082013-05-30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海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卫波监事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0155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4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5152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开均。装载货物为水泥,从金华南方水泥厂到庄桥南方水泥库。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4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176号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4月27日09时55分,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北仑迎宾路三期码头路口巡查时,发现浙B.92381专用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曾虎祥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曾虎祥驾驶浙B.92381专用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6-04-29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7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2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31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3.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太平。装载货物为紧固件,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05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31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6.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太平。装载货物为紧固件,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05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31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1.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9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太平。装载货物为紧固件,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05
镇公路罚[2016]03(41)022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0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8K+200进行检查,浙B.931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7.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太平。装载货物为紧固件,从蟹浦到港区。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05
鄞公路罚[2015]03(41)075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100M进行检查,浙B9233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丁国林。装载货物为钢材,从北仑到古林。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7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10
鄞公路罚[2015]03(41)123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01330212宁波-西坞6K+500M进行检查,浙B575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9.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雷登彪。装载货物为水泥,从镇海到云龙。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2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8
象公路罚[2015]03(41)0252号象山县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5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黄伦锋、陆俊豪在S19甬台温复线46K+700M进行检查,浙B575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戴港治超站检测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雷登彪。装载货物为小麦,从宁波到象山。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象山县公路管理段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2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5
宁公路罚[2015]03(41)0511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09月11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日钢、江圳波在S214甬临线64K+500M进行检查,浙B9060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3.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唐伟。装载货物为化石粉,从宁波镇海码头到宁海。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5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11
余公路罚[2015]03(41)10655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X228330281东环线东环线6K+000M进行检查,浙B923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昌会。装载货物为防火材料,从宁波到宇科路。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4
余公路罚[2015]03(41)10657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进行检查,浙B923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沈言平。装载货物为塑料,从宁波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4
余公路罚[2015]03(41)10656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进行检查,浙B923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沈言平。装载货物为塑料,从宁波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4
慈公路罚[2016]03(41)10292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2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575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0.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同海。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镇海码头到慈溪。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2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27
慈公路罚[2016]03(41)10281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575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5.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衍贵。装载货物为白糖,从镇海港区到慈溪市宗汉镇。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2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1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或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15
慈公路罚[2016]03(41)0222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1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500M进行检查,浙B575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6.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衍贵。装载货物为白糖,从镇海港区到慈溪市宗汉镇。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2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或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15
慈公路罚[2016]03(41)0243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2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龙西线27K+100M进行检查,浙B575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7K+1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3.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同海。装载货物为集装箱,从镇海码头到慈溪周巷。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2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27
奉公路罚[2015]03(41)0010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5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江山、董建成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2K+400M进行检查,浙B923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蒋才双。装载货物为滑石粉,从宁波北仑码头到奉化尚桥工业区益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0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05
奉公路罚[2015]03(41)0232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5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4K+200M进行检查,浙B5152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8.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3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开均。装载货物为瓷砖,从宁波镇海到奉化。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2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05
奉公路罚[2015]03(41)0287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4K+200M进行检查,浙B9233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丁国林。装载货物为外贸产品,从奉化到宁波北仑。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2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19
虞公路罚〔2015〕C16号上虞市2015年01月06日03时31分驾驶员牛兴敏驾驶车牌号为浙B92328/浙B2J1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上虞,途经边沥线2K+2KK+6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1-06
虞公路罚〔2015〕C402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5日07时11分驾驶员周太平驾驶车牌号为浙B93115/浙B9G3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上虞,途经滨海大道2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38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38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5-15
虞公路罚〔2015〕C722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28日08时03分驾驶员丁同德驾驶车牌号为浙B92310/浙B2J1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盖北,途经边沥线7K+6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5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5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7-28
虞公路罚〔2015〕C1184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4日03时36分驾驶员刘衍贵驾驶车牌号为浙B90666/浙B9H2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上虞,途经长海线12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2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42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0-16
虞公路罚〔2015〕C1348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9日03时42分驾驶员年世胜驾驶车牌号为浙B90605/浙B3H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上虞,途经边沥线0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2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42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1-19
虞公路罚〔2015〕C1349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9日03时30分驾驶员雷登彪驾驶车牌号为浙B57519/浙B1F5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集装箱从宁波到盖北,途经边沥线0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4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44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1-19
浙绍虞公路罚〔2016〕A1041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19日00时00分驾驶员雷登彪驾驶车牌号为浙B90605/浙B3H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化纤从牟山到上虞,途经329国道K86+5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4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44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7-19
[2015]浙交兰路罚字第195号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刘开均于2015年46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刘开均驾驶浙B51522车,装运水泥,从诸葛宁波途经G330线276K+300被治超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总重超限13.6吨未办理超限运输合法手续。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行政相对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简述处罚理由和依据)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第一号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兰溪市信用社*2177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加处日3%的罚款。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溪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5-04-08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黄公路罚〔2016〕第A00081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5日,刘**驾驶车号为浙B*****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食品,从宁波到路桥,途径院路线0K+4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重68.79吨,总重超限18.79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圆整。2016-08-05
浙台路公路罚[2015]字第000259号区交通运输局2015年10月15日,赵龙驾驶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B96371-浙B1K9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铝卷,从路桥到蓬街,途径院路线9K+1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超重19.6吨,查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2015-10-15
浙台路公路罚[2015]字第000283号区交通运输局2015年10月20日,王坤驾驶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B99865-浙B2L1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铝卷,从螺洋到峰江,途径G104线1764K+76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超重26.31吨,查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2015-10-21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沈静芳与戴冠高、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8-19 (2016)浙0206民初5278号
宁波恒胜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2-14 (2012)台仙执民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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