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190号 | |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17日09时43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风华路中铁隧道集团门口巡查时,发现浙B.76588罐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陆丽定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装载了十五吨柴油运往镇海炼化,该车上没有安全防护眼镜和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属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4-20 |
北公路罚[2015]03(41)10187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0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78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7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传刚。装载货物为石粉,从三七寺石粉厂到镇海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1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2 |
北公路罚[2015]03(41)10188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03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78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传刚。装载货物为石粉,从三七寺石粉厂到镇海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1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2 |
北公路罚[2015]03(41)0247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7830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2.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传刚。装载货物为石粉,从余姚三七市石粉厂到镇海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24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2 |
镇公路罚[2015]03(41)0211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9K+100进行检查,浙B.7D93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83.2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3.2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志国。装载货物为石粉,从镇海炼化到炼化。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 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27 |
镇公路罚[2015]03(41)021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9K+500进行检查,浙B.738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陆世杰。装载货物为沙子,从镇海港务局到蛟川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 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24 |
镇公路罚[2015]03(41)0354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5330211贵驷-镇海1K+200进行检查,浙B.738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陆世杰。装载货物为煤,从镇海港区到俞范煤浆厂。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3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6-26 |
镇公路罚[2015]03(41)0677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3K+300进行检查,浙B.785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峻。装载货物为煤灰,从镇海海达公司到镇海石化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6 |
镇公路罚[2016]03(41)10209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1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7F0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97.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2.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乐尚。装载货物为粉煤灰,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2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6-08 |
镇公路罚[2016]03(41)0660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800进行检查,浙B7F0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1.9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6.9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管俊春。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嘉兴到景联。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17 |
镇公路罚[2016]03(40)071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1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0K+10进行检查,浙B771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必峰。装载货物为反应釜,从上海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海大件码头到镇海海天中路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0)07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10-20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150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24日09时10分, 沈颖达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到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车号为浙B.75219牵引车车辆二级维护签章手续。经查验,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维护浙B.75219牵引车,其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4年12月23日止有效,现已超期91天,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3-25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151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24日13时35分,沈颖达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4649牵引车的二级维护相关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有效,现已超期98天。经对受委托人沈颖达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3-25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000089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27日09时59分, 沈颖达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到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E012牵引车的二级维护相关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维护专用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5年02月28日止有效,现已超期27天。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4-01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000088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30日09时55分,沈颖达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E001牵引车的二级维护相关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5年02月28日止有效,现已超期30天。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4-01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268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5月14日18时54分,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威海路巡查时,发现浙B.73803/浙B.7350挂自卸半挂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陆世杰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浙B.73803/浙B.7350挂自卸半挂车的实际尺寸与该车道路运输证所核定的尺寸及车辆照片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后,发现该车栏板实际加高600MM。经对受委托人王敏杰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 2015-06-16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306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7月22日09时10分,高建芳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到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车号为浙B.7D312牵引车二级维护签章手续。经查验,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浙B.7D312牵引车,其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5年07月16日止有效,现已超期6天。经对受委托人高建芳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7-23 |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307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7月13日09时25分,高建芳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E051牵引车的二级维护相关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5年07月16日止有效,现已超期7天。经对受委托人高建芳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7-23 |
镇运罚决字[2016] 第3302115116100027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1月23日14时01分,经金交执法(2016)1号函告,2016年1月1日,你公司营运车辆浙B.78587/7J27挂罐式挂车装运危险货物环氧乙烷24.72吨,从镇海炼化开往上海金山抚佳精细化工公司,该车途径上海市金山区海金路与夏盛路拐弯时,因驾驶员李华俊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无伤亡无泄漏,但风险较大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上报事故快报及事故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对受委托人金敏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隐瞒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02-19 |
镇运罚决字[2016] 第3302115116100079号 |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4月11日09时41分,林振浩受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8307牵引车的二级维护相关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有效,现已超期108天,经对驾驶员林振浩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4-21 |
湖运罚决字[2016] 第3305004116000079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4月14日14时50分,浙B.7F197/浙B.71J7挂(罐式挂车)在杭宁高速湖州父子岭卡口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
经现场检查该车,从宁波拉运戊烷到南京,据该车出示的道路运输证显示,该车核定的经营范围是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3项),无法出示该车的行车日志(含电子路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2016-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