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江东区宁穿路188弄28号6楼,于2002年04月29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在张传玲带领下,通顺物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国际集装箱内陆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代办托运、仓储,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江东区宁穿路188弄28号6楼
- 经理:
- 俞党养
- 经理手机:
- 13625845577
- 邮政编码:
- 31501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传玲 | 85% | 人民币1275.0万元 |
张乃智 | 15% | 人民币225.0万元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乃智;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张乃智;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张传玲;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传玉;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张传玲;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张传玲; : ; 职位: 经理; | 2020-05-19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0-05-19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张传玲; ; ; 姓名: 张乃智; ; ; [新增] | 姓名: 张传玲; ; ; 姓名: 张传玉; ; ; [退出] | 2020-05-1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号 | 江东区宁穿路弄号楼 | 2020-05-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乃智 | 张传玲 | 2020-05-19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 + 200% ) | 500 | 2020-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木材、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汽车的销售(不含二手车经纪、经销);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的租赁、维护;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国内陆上货运代理;普货仓储。 | 2019-11-1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116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张传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传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传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张传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6-07-1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张传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张传玲;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传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传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张传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6-07-14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传玲 | 执行董事 |
张传玉 | 监事 |
张传玲 | 经理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5]03(41)10278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5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胡飞云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61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5.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克志。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5年08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2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8-20 | ||
镇公路罚[2015]03(41)0603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1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G329杭朱线182K+300进行检查,浙B.997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4.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9.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景财。装载货物为水泥管理,从骆驼永大构件到路林市场。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0-14 | ||
镇公路罚[2016]03(41)0278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王?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2K+300进行检查,浙B.998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9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云波。装载货物为水泥管,从骆驼工业区到镇海码头。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4-18 | ||
镇公路罚[2016]03(41)0279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王?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2K+300M进行检查,浙B.998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岳喜峰。装载货物为管桩,从骆驼工业区到镇海码头。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7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4-18 | ||
鄞公路罚[2016]03(41)0107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100M进行检查,浙B998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云波。装载货物为管桩,从江北到高桥。本机关于2016年03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3-18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758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5月22日15时17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甬余线巡查时,发现浙B.24825牵引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陈开山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陈开山驾驶浙B.24825牵引车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5-26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1141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5月06日13时5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古乍线巡查时,发现浙B.4823挂集装箱挂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康运峰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康运峰驾驶浙B.4823挂集装箱挂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8-28 | ||
慈公路罚[2015]03(41)10170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261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5.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克志。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骆驼厚恒钢材到坎墩。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1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6-05 | ||
慈公路罚[2015]03(41)10171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261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89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克志。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骆驼厚恒钢材到坎墩。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1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6-05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张有宽与马燕飞、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2-02-28 | (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38-1号 |
赵彬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燕飞等道路 | 2014-06-17 | (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65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与郑志辉、王福顺 | 2015-12-26 | (2014)甬东执民字第1546号 |
赵彬彬与马燕飞、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 2016-04-23 | (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3号 |
盛汉林与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 2014-02-16 | (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74号 |
戴小林、雷朝明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 | 2016-12-13 | (2011)甬慈民初字第926号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大通办事处 | 江北区大通巷34号-2 | 2004-09-03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