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
- 经理:
- 胡剑光
- 经理手机:
- 13805885182
- 邮政编码:
- 3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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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定勇 | 55% | 人民币165万元 |
顾素琴 | 25% | 人民币75万元 |
张耀善 | 20% | 人民币60万元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宁路号 | 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 2021-04-14 |
联系电话变更 | 2021-04-14 | ||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股东名称(送达委托人):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 接受人: 王雪云; | - | 2021-04-1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五金产品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纺织品、服装辅料、针织成衣、手套制造、加工。 | 2021-04-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耀善 | 徐定勇 | 2017-12-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张耀善; 出资额: ; 姓名: 顾素琴; 出资额: ; 姓名: 徐定勇; 出资额: ; [新增] | 姓名: 张耀善; 出资额: ; 姓名: 顾素琴; 出资额: ; 姓名: 宋永福; 出资额: ; [退出] | 2017-01-1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耀善;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顾素琴; 出资额: 75; 百分比: 25%姓名: 徐定勇;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55% | 姓名: 张耀善;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顾素琴; 出资额: 75; 百分比: 25%姓名: 宋永福;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55% | 2017-01-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12-1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84XG | 注册号:65585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2-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邮政编码: 315500; 电话: ; | 住所: 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桥下村); 邮政编码: 315500; 电话: ; | 2016-12-14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耀善 | 董事 |
顾素琴 | 副董事长 |
徐定勇 | 经理 |
王雪云 | 监事 |
徐定勇 | 董事长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环罚字[2016]21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情况下,擅自扩建黑炭衬坯布染色加工项目,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扩建部分的黑炭衬坯布染色加工项目的生产(染缸容量1383 kg); 2、处以罚款三十万八仟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9日 | 2016-06-29 | ||
甬环罚字[2016]22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十二万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9日 | 2016-06-29 | ||
奉土行罚〔2015〕60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土行罚〔2015〕60号 当事人: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定勇,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桥下村。 经我局查实,2003年5月当事人以委托征用土地协议形式从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区转得西坞街道桥下村43.2亩土地。2003年6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位置非法占用26502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我局对此依法作出奉土行罚[2007]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再次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7月起在原厂区东面建造厂房,2012年6月完工,建成一层标准厂房一幢及简易钢棚四只。2015年3月经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新增违法用地面积403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870平方米,建筑面积1870平方米,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为建制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王键文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征用土地协议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村庄用地584平方米和水田345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鉴于该单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涉及依法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执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3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03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211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单位: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 2015-04-07 | ||
奉土行罚〔2015〕270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土行罚〔2015〕270号 当事人: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定勇,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桥下村。 经我局查实,2003年6月起当事人在西坞街道桥下村非法占用26502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建成厂房四幢、二层宿舍楼二幢、二层办公楼一幢、一层街面房十间、附属用房二间,建筑面积15240平方米,我局对此依法作出奉土行罚[2007]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于2008年7月起擅自在原厂区东面占地填方、建造厂房, 2012年6月初完工,建成一层标准厂房一幢及简易钢棚四只,新增违法用地面积4039平方米,我局对此依法作出奉土行罚[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经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当事人总占用土地面积30541平方米,建筑面积21969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859平方米,新增的建筑面积为该公司于2009年5月初开始在原来厂区内空地上新建了二层厂房一幢及一些附属用房等,于2009年8月中旬完工。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为建制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徐定勇本人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协议书、奉土行罚[2007]201号、[2015]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建制镇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54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 2015-11-10 | ||
奉环罚字[2015]第78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5]第78号 ━━━━━━━━━━━━━━━━━━━━━━━━━━━━━━━━━━━━━━
被处罚人: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定勇;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处罚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4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被处罚人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纺织印染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和毛机2台、梳毛机3台、精梳机4台、精纱机1台、细纱机4台、剑杆机50台、卧式高温经轴染色机1台、卧式管形溢流染色机2台。生产工艺:涤纶长丝-整经-织布-烘干-定型-涂层-检验-入库;黑炭衬坯布-烧毛-煮呢-平洗-烘干-上浆-定型-预缩-检验-入库。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排水中,在标排口采水样一瓶。现场出示了环评批复和验收材料。2015年4月21在被处罚人所采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结果为:万信标排口:化学需氧量为121mg/L。后经查实:被处罚人废水处理设施老化及员工操作不当,导致2015年4月21日上午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徐定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徐定勇的事实。 2.2015年4月21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3.2015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5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废水处理设施老化及员工操作不当,导致2015年4月21日上午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徐定勇委托公司行政负责人王某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6. 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2015年1月到3月自来水用量及缴费的事实。 7. 奉环检(2015)水字第074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在被处罚人标排口所采的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分析的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9.调整变更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验收申请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年产300万米黑炭衬染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验收的事实。 10. 公司行政负责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某身份的事实。 11.排污核定通知书。证明我局对被处罚人2015年4月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确定被处罚人2015年4月应缴6776元排污费的事实。 12.企业取水季度用水量结算的证明。证明被处罚人经西坞水利管理服务站测算第一季度取水约4万立方米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废水处理设施老化,及员工操作不当,导致2015年4月21日上午废水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5年7月8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4月21日对被处罚人下发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整改,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03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 2015-07-16 | ||
奉环罚字[2016]第131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6]第131号 ━━━━━━━━━━━━━━━━━━━━━━━━━━━━━
被处罚人: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住所:奉化市西坞街道桥下村(西宁路6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65585;组织机构代码:75038084-X。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6年5月2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进行印染纺织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染色机6台、烘干机2台、蒸呢机1台、定型机2台、纺织机180台、2T/H燃煤锅炉和2900KW导热油锅炉各1台;主要生产工艺:动物毛、粘胶-纺纱-整经-织布-染色工序-成品;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车间生产中,企业生化处理设施运行中,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标排口排放,执法人员在标排口采水样1瓶,所采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结果为:PH6.90,化学需氧量92.3mg/L,氨氮32mg/L,总磷0.271mg/L。化学需氧量92.3mg/L超过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80mg/L)。201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标排口采水样1瓶,所采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结果为:PH7.57,化学需氧量58mg/L,氨氮3.13mg/L,总磷0.221mg/L,达标排放。经查明,你公司“年产300万米黑炭衬染色项目”,2007年10月通过环保审批同意,2009年5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废水经生化处理后排放;2016年5月12日,企业操作工在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自动加料机阀门阻塞,导致废水排放口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徐定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徐定勇的事实。 2.2016年5月12日、5月25日现场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工艺及废水排放情况。 3.2016年5月12日、5月25日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6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5.关于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年产300万米黑炭衬染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0万米黑炭衬染色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事实。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0万米黑炭衬染色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事实。 7.检测报告2份。证明在你公司所采的外排水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到相应数据的事实。 8.授权委托书1份及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副总经理王**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及王**身份情况的事实。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你公司通过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6年8月10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6]第1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废水排放危害程度低,排放强度弱。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奉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 2016-08-17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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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709021 | 图形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07-20 |
![]() | 20708979 | 雪马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07-20 |
![]() | 20708979 | 雪马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07-20 |
![]() | 20709021 | 图形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07-20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万信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7 | (2016)浙0324民初7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