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公路罚[2015]03(41)10024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9月1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30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宏伟。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2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8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9月27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骆亚线15K+000M进行检查,浙B8N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钧。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仑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4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S32015K+000进行检查,浙B8456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 ,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7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0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5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2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刚。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9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董兴兵。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1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3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文船。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螺公司到北仑江南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3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3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394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如成。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仑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5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4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红献。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6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0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兴圈。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2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7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8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3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建。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030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文船。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3 |
仑公路罚[2015]03(41)10142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5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49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红献。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海港公司到钱塘江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5-19 |
仑公路罚[2015]03(41)10141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0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40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唐二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海港公司到钱塘江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5-19 |
仑公路罚[2015]03(41)0132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招宝山大桥进行检查,浙B8Y10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兴圈。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镇海化工。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09 |
仑公路罚[2015]03(41)0142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招宝山大桥进行检查,浙B8Y1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钧。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21 |
仑公路罚[2015]03(41)0175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1K+200M进行检查,浙B8Y1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建。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1-11 |
仑公路罚[2015]03(41)0176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1K+200M进行检查,浙B8Y1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9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9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金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1-11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48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6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朱芳华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金鸡路进行检查,浙B8S8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母建国。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大桥中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4-26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57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珍萍、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29K+300M进行检查,浙B8Y1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null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林唐到北仑长江路工地。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18 |
仑公路罚[2016]03(41)0120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3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Y1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金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小港环球。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6-13 |
仑公路罚[2016]03(41)10126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7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Y1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耿庆勤。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01 |
仑公路罚[2016]03(41)10127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0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S8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胜龙。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01 |
仑公路罚[2016]03(41)0156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5D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3.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叶细兵。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