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北仑区小港林唐,于2003年02月27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200(万元),在朱锡峰带领下,海港混凝土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北仑区小港林唐 -
固定电话:
(0574)86225700
经理:
朱锡峰
邮政编码:
3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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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600570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简称:
海港混凝土
主要经营产品:
预拌商品混凝土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
营业执照号码:
330206000011420
发证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2月27日
注册资本:
12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混凝土机械 » 北仑区混凝土机械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北仑区 » 北仑区小港
顺企编码:
8932598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朱锡峰60%人民币1260万元
周丽萍40%人民币840万元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2019-03-2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926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926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3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2-27 至营业期限: 2003-2-27 至 2013-2-262012-09-07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2-27 至 营业期限: 2003-2-27 至 2013-2-26 2012-09-0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1-05-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7月22日)。2010-07-12
注册资本变更2100( + 5% )20002007-10-26
变更注册号2432007-10-26
改制变更2007-10-26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朱锡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周丽萍监事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4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9月1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30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宏伟。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2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8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9月27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骆亚线15K+000M进行检查,浙B8N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钧。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仑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4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S32015K+000进行检查,浙B8456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 ,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07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0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5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2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刚。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9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董兴兵。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1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3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文船。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螺公司到北仑江南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13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3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394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如成。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仑江南公路木丰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5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4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红献。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6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0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兴圈。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2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7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6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28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43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建。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3
仑公路罚[2015]03(41)10030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000进行检查,浙B8N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白峰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文船。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北仑海港公司到北仑继峰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3
仑公路罚[2015]03(41)10142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5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49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红献。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海港公司到钱塘江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仑公路罚[2015]03(41)10141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0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40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唐二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波海港公司到钱塘江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9
仑公路罚[2015]03(41)0132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招宝山大桥进行检查,浙B8Y10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兴圈。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海港公司到镇海化工。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09
仑公路罚[2015]03(41)0142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招宝山大桥进行检查,浙B8Y1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钧。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1
仑公路罚[2015]03(41)0175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1K+200M进行检查,浙B8Y1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建。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11
仑公路罚[2015]03(41)0176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1K+200M进行检查,浙B8Y1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9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9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金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11
仑公路罚[2016]03(41)10048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06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朱芳华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金鸡路进行检查,浙B8S8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大桥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母建国。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大桥中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6
仑公路罚[2016]03(41)10057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珍萍、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29K+300M进行检查,浙B8Y1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null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发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小港林唐到北仑长江路工地。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18
仑公路罚[2016]03(41)0120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3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Y10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4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4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宋金平。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小港环球。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13
仑公路罚[2016]03(41)10126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7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Y1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耿庆勤。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01
仑公路罚[2016]03(41)10127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0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S8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胜龙。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01
仑公路罚[2016]03(41)0156号北仑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5D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3.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叶细兵。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小港林唐到镇海五里牌。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01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操志斌与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07-01 (2013)甬镇民初字第451号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九峰海洋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08-19 (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282号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0-17 (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11号
秦贵与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5-18 (2015)甬仑民初字第569号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10-11 (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51号
秦贵与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9-07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12号
宁波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程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15-09-07 (2015)浙甬仲撤字第40号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春晓分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7-07 (2016)浙0206民初3401号之一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03-26 (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91号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丛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3-03-26 (2013)甬仑催字第1号
最新咨询
郑天浩 在2012-05-07 22:51:11.000 说: :你们公司开灌装水泥车的司机717/218/328等员工,经常偷运水泥出来买,请问这样的公司体系是否健全,如果再不处理,会让记者去采访你们公司历年来开车司机到底是怎么偷运水泥出来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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