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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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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674813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刘建 | 30% | 人民币300.0万元 |
邹招海 | 10% | 人民币100.0万元 |
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皮带、腰带、皮包、帆布包、尼龙包、休闲包、票夹、箱包、皮具、皮革制品、背带、链条、钥匙圈、织带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皮带、腰带、皮包、帆布包、尼龙包、休闲包、票夹、箱包、皮具、皮革制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9-01-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8-08-27 | 2018-06-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506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3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皮带、腰带、皮包、帆布包、尼龙包、休闲包、票夹、箱包、皮具、皮革制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皮带、皮包、票夹、箱包、皮具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5-11-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506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皮带、皮包、票夹、箱包、皮具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4229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皮带、皮包、票夹、箱包、皮具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4229 | 2009-09-29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邹招海;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姓名: 刘建;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企业名称: 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邹招海;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刘建;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 企业名称: 温州迈利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9-07-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皮带、皮包、票夹、箱包、皮具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4229 | 经营范围: 皮带、皮包、票夹、箱包、皮具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4229 | 2009-07-3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邹招海; 出资额: ; 姓名: 刘建;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 姓名: 邹招海; 出资额: ; 姓名: 刘建;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温州迈利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9-07-30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0( + 233.33333% ) | 300 | 2009-04-09 |
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邹招海 | 监事 |
刘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永安监管罚第105号 | 县安监局 |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5〕第105号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共有员工29人,已培训27人,未对2名新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1月18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5年11月18日调查人员发给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2015年11月23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云省进行询问,制作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云省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5年1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安监罚告[2015]105号)并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当事人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股东邹招海签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温州爱克思皮件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本局办公室开出缴款书再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分行 户名:永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 号:*9 地址:永嘉县国大大厦一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1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