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6号,于2011年11月21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80万元,在叶中普带领下,普盛环境治理工程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建筑渣土、泥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工程挖土、土方填埋、房屋拆除、建筑搬运、墙体粉刷、绿化养护、道路及河道清洁、市政工程施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6号
经理:
叶中普
经理手机:
13738307608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3830760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
普盛环境治理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02月14日) , 一般经营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 , 道路桥梁工程 , 园林绿化工程 , 体育场地施工 , 房屋建筑工程 , 土石方工程 , 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 , 建筑渣土 , 泥浆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建筑渣土、泥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工程挖土、土方填埋、建筑物拆除、建材搬运、墙体粉刷、绿化养护、道路及河道清洁、市政工程施工、室内室外...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3035862865270
发证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303
组织机构代码:
58628652-7
核准日期:
2016-01-14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
108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环境治理 » 龙湾区环境治理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龙湾区 » 龙湾区蒲州
顺企编码:
27061341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叶中普51%人民币51万元
余林49%人民币49万元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叶中普余林2022-06-0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余林;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叶中普;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张春霞;:;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余林;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叶中普; : ; 职位: 监事; 姓名:张春霞;:;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6-09
注册资本变更2022-01-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叶中普; ; ; 姓名: 余林; ; ;姓名: 叶中普; 出资额: .万; ; 姓名: 余林; 出资额: .万; ;2022-01-13
章程备案--2022-01-13
联系电话变更2021-06-28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1-06-28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号B幢二楼室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号2021-06-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叶中普;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春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叶中普;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叶中普;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9-11-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余林;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叶中普; : ; 职位: 监事;姓名: 余林;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叶中普;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11-22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叶中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林监事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2203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3月25日10时2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R583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8天(2015年03月07日至2015年03月25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15-03-25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4056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4月27日15时59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W962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6个月22天(2014年10月05日至2015年04月27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15-04-27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124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5月11日08时27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W389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个月05天(2015年04月03日至2015年05月08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11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281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5月20日14时26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Q580、浙C.AQ596货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个月2天(2015年04月11日至2015年05月1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20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0383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5月27日11时18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浙C.A5D86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6个月22天(2014年11月04日至2015年05月26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27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268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9月15日15时52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Z938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个月04天(2015年07月11日至2015年09月15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9-2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363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9月23日14时49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E977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7个月12天(2015年02月09日至2015年09月21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9-23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437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15时51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W931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个月21天(2015年07月21日至2015年10月12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10-12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452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0月13日16时20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Y036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个月27天(2015年07月16日至2015年10月1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10-14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0177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案件来源:检测站移交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一案,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根据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1月21日08时35分许,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浙C.AH961普通货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扣除双休日和节假日超期140天(2015年07月09日至2016年01月19日)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现委托张国法前来机动大队处理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2016-01-21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447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9月17日和9月18日凌晨,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市中心医院装修工程和前网村安置房景观工程内的建筑垃圾运至锦江路第二十七中学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外西北角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23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447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9月17日和9月18日凌晨,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市中心医院装修工程和前网村安置房景观工程内的建筑垃圾运至锦江路第二十七中学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外西北角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23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447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9月17日和9月18日凌晨,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市中心医院装修工程和前网村安置房景观工程内的建筑垃圾运至锦江路第二十七中学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外西北角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23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5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浙CAR352车处置外运南塘一组团(瓯海辖区)一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途经南塘街、双龙路、南浦路、划龙桥路,共处置了一车。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2-05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5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浙CAR352车处置外运南塘一组团(瓯海辖区)一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途经南塘街、双龙路、南浦路、划龙桥路,共处置了一车。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2-05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52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4年1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浙CAR352车处置外运南塘一组团(瓯海辖区)一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途经南塘街、双龙路、南浦路、划龙桥路,共处置了一车。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2-05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68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29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核准使用牌号为浙CAJ091轻型自卸货车从置信广场检查点装载一车建筑垃圾沿惠民路公安大楼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3-09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68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29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核准使用牌号为浙CAJ091轻型自卸货车从置信广场检查点装载一车建筑垃圾沿惠民路公安大楼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3-09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68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4年11月29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核准使用牌号为浙CAJ091轻型自卸货车从置信广场检查点装载一车建筑垃圾沿惠民路公安大楼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3-09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83区城管与执法局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AW931的轻型自卸货车处置外运信河街华侨饭店装修工程建筑垃圾过程中,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到在里垟新路一号店铺门口路面上。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6-24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21区城管与执法局2015年1月21日晚,当事人在西城路(肯德基南侧巷子)有使用牌号为浙CA8C80运输车运输广化桥沿河绿化带景观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实际运输路线与审批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3-11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21区城管与执法局2015年1月21日晚,当事人在西城路(肯德基南侧巷子)有使用牌号为浙CA8C80运输车运输广化桥沿河绿化带景观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实际运输路线与审批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3-11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21区城管与执法局2015年1月21日晚,当事人在西城路(肯德基南侧巷子)有使用牌号为浙CA8C80运输车运输广化桥沿河绿化带景观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实际运输路线与审批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3-11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34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使用浙CAQ861轻型自卸货车将永嘉大厦一装修处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在中央绿轴工地内铁道2号口边上空地进行随意倾倒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6-30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38区城管与执法局当事人未经核准使用牌号为浙CAN280轻型自卸货车处置外运过境路与划龙桥路交叉口的金饭碗餐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6-23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77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使用浙CAY035轻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七都嘉钰园别墅区5幢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瓯江路一处道路工程处置(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9-22
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12-02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轻型运输车,外运处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

2015-08-18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195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18日凌晨,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A3L28轻型自卸车,运输康泉路19号装修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陶瓷品市场一期工程工地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0-15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4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9月25日晚,当事人使用浙CAJ091超核准范围在广化桥路金泰皮革市场段处置纺织路紫金园小区施工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29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57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0月14日1时20分,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外运处置市府路637号温州银行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地砖等)时,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途径划龙桥路公园大地旁小路,准备将建筑垃圾运往瓯海梧田南村平安路110号后场场地回填,实际行驶路线与核准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1-12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65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0月21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浙CA3L28轻型自卸货车处置双屿客运中心对面一处民房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1-20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078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欧洲城一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杨府山路108号拆迁地块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7-29
温鹿城法处字[2016]002-078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欧洲城一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杨府山路108号拆迁地块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7-29
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02-21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机场大道新世纪世锦园小区一处住户家楼前空地的建筑垃圾运输到温州市桃花岛T01-02B地块绿化景观暨停车库工程工地内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9-20
温鹿城法处字[2016]第002-21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轻型自卸货车将机场大道新世纪世锦园小区一处住户家楼前空地的建筑垃圾运输到温州市桃花岛T01-02B地块绿化景观暨停车库工程工地内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9-20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08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23日16时0分,当事人在衢江路使用牌照为浙CAQ596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5-19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11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5月9日21时30分,当事人在机场大道使用牌照为浙CAJ933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6-11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13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15日16时0分,当事人在新江路使用牌照为浙CAZ938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7-17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13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15日16时0分,当事人在新江路使用牌照为浙CAZ938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7-17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2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3月17日10时0分,当事人在白云山路使用牌照为浙CAX609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3-29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4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5月10日20时45分,当事人在机场大道有牌照为浙CA2046轻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6-01
温瓯城法处[2016]第002-05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8月4日1时30分,当事人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AE977号轻型自卸货车,装载鹿城区南塘住宅区一组团居民楼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砖块),方量约为3立方米,在瓯海区汤家桥南路金家园旁空地准备进行倾倒消纳(行驶路线:鹿城区南塘住宅区一组团-南浦路-温州大道-汤家桥南路,其中汤家桥南路属于瓯海区辖区)。当事人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在运输鹿城区南塘住宅区一组团装修工程建筑垃圾的处置地点为温州大道张宅工业区20号(处置核准时间: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而于2016年8月4日1时30分在瓯海区汤家桥南路铂金家园旁空地准备进行倾倒是没有经过核准审批的,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临时)复印件1份(已过核准期限),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当天已立即停止运输。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至温州市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查询,截止2016年8月29日当事人未办理该小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出具了书面证明。
    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九条:“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2016-10-14
本页是 [温州普盛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温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请免费注册,通过企业认证,便可完成绑定。可修改,发布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联系我们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