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2011年5月改制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承担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重任,逐步成为城市开发的融资主体、建设主体、经营主体和拆迁主体。

2013年9月,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8亿元。是一家集实业投资,绿化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下辖6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广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吉舜嘉建设有限公司、安吉经典置业有限公司、安吉国源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固定电话:
(0572)5690012
经理:
周斌
邮政编码: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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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2-569001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
城市建设发展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523575322705B
发证机关: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地区编码:
330523
组织机构代码:
57532270-5
核准日期:
2015-12-14
经营期限:
2061-05-18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05月19日
职员人数:
100人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 安吉县房地产业
所属城市黄页:
湖州企业网 » 安吉县
顺企编码:
27462200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0000万元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海中王丞2022-04-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刘海中;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何杰;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杨妙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丞;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程浩;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杨妙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4-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丞;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程浩; : ; 职位: 董事; [新增]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副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2020-12-02
经营范围变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农作物种植,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6-21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丞周斌2018-05-2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副董事长 [新增]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姓名: 卓可耕;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叶宏亮;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斌;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周斌;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徐清;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杨秀慧;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袁勇;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陈红霞; :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8-05-23
住所变更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号幢室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幢2018-05-23
出资比例备案企业名称: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1-03
多证合一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8-01-03
经营范围变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2018-01-03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斌董事长
周斌经理
王丞副董事长
卓可耕董事
叶宏亮监事
徐清监事
袁勇监事
杨秀慧监事
陈红霞监事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安土资监罚〔2015〕45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5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5207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6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40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12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67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元整(¥6670)。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40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元整(¥45400)。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柒拾元整(¥520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15


2016-01-05
安土资监罚〔2015〕44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4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18898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12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898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47245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15


2016-01-05
安土资监罚〔2015〕46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6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2097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12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97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整(¥524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15


2016-01-05
安土资监罚〔2015〕47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7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余墩社区2918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05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81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12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5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贰拾元整(¥10520元)。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2813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2918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15


2016-01-05
安土资监罚〔2015〕48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8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十字路地段的集体土地进行安置房建设,经现场勘测,用地总面积为21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01.71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9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101.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537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2016-01-05
安土资监罚〔2015〕49号县国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9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余墩社区天山坞地段的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经现场勘测,用地总面积为925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5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整(¥925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2016-01-05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6793654绿水金山方便食品30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24
16793653两山建筑修理37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24
16793654绿水金山金融物管36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24
16793653两山教育娱乐4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24
16793654绿水金山食品29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24
16793654绿水金山饲料种籽31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2015-04-24
11770814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ANJI URB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建筑修理37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2-11-20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施涛、施正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8-19 (2015)湖安民初字第243号
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8-20 (2015)湖安刑初字第561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吉县华明娱乐有限公司、何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30 (2014)湖安民初字第537号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30 (2015)湖安刑初字第403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小燕、安吉县华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4 (2015)浙湖民终字第644号
邵明强与安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2014-07-11 (2014)浙湖行终字第17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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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广和苗木有限公司邹俊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4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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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龙山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徐培昌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5.00%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安吉县递铺镇凤凰五区188号2019-07-15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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