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2011年5月改制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承担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重任,逐步成为城市开发的融资主体、建设主体、经营主体和拆迁主体。
2013年9月,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8亿元。是一家集实业投资,绿化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下辖6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广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吉舜嘉建设有限公司、安吉经典置业有限公司、安吉国源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固定电话:
- (0572)5690012
- 经理:
- 周斌
- 邮政编码:
-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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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2-569001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00000万元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海中 | 王丞 | 2022-04-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刘海中;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何杰;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杨妙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丞;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程浩;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杨妙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4-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丞;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程浩; : ; 职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副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 2020-12-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农作物种植,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6-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丞 | 周斌 | 2018-05-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何敏杰;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张娟;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副董事长 [新增] 姓名: 施振鸿;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王丞; : ; 职位: 董事长 | 姓名: 卓可耕;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叶宏亮;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斌;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周斌;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徐清;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杨秀慧;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丞;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袁勇;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陈红霞;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5-2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号幢室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幢 | 2018-05-23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2018-01-03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实业投资。 | 2018-01-03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斌 | 董事长 |
周斌 | 经理 |
王丞 | 副董事长 |
卓可耕 | 董事 |
叶宏亮 | 监事 |
徐清 | 监事 |
袁勇 | 监事 |
杨秀慧 | 监事 |
陈红霞 | 监事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安土资监罚〔2015〕45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5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5207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6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40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67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元整(¥6670)。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40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元整(¥45400)。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柒拾元整(¥520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
安土资监罚〔2015〕44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4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18898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898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47245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
安土资监罚〔2015〕46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6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2097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97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整(¥524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
安土资监罚〔2015〕47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7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余墩社区2918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05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81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5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贰拾元整(¥10520元)。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2813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2918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
安土资监罚〔2015〕48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8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三友社区十字路地段的集体土地进行安置房建设,经现场勘测,用地总面积为21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01.71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9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101.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537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
安土资监罚〔2015〕49号 | 县国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土资监罚〔2015〕49号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擅自占用坐落于昌硕街道余墩社区天山坞地段的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经现场勘测,用地总面积为925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5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整(¥925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办理罚款交款手续,款项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6793654 | 绿水金山 | 方便食品 | 30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4-24 |
![]() | 16793653 | 两山 | 建筑修理 | 37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4-24 |
![]() | 16793654 | 绿水金山 | 金融物管 | 36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4-24 |
![]() | 16793653 | 两山 | 教育娱乐 | 41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4-24 |
![]() | 16793654 | 绿水金山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4-24 |
![]() | 16793654 | 绿水金山 | 饲料种籽 | 31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 | 2015-04-24 |
![]() | 11770814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ANJI URB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 | 建筑修理 | 37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2-11-20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施涛、施正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8-19 | (2015)湖安民初字第243号 |
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8-20 | (2015)湖安刑初字第561号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吉县华明娱乐有限公司、何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7-30 | (2014)湖安民初字第537号 |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7-30 | (2015)湖安刑初字第403号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小燕、安吉县华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4 | (2015)浙湖民终字第644号 |
邵明强与安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 2014-07-11 | (2014)浙湖行终字第17号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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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胜利东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马月 | 递铺镇胜利路299号 | 100% |
安吉广和苗木有限公司 | 邹俊 | 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4楼 | 100% |
浙江第二空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陈文龙 | 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楼一层 | 100% |
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陈文龙 | 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2楼 | 100% |
安吉城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 陈卫 | 昌硕街道天目中路771号 | 100% |
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徐培昌 | 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 | 5.00% |
安吉银润城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廖春荣 | 安吉县递铺镇天使大道8号208室 | 10.0% |
浙江安吉广和建设有限公司 | 陈文龙 | 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楼 | 100% |
安吉县龙山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 徐培昌 | 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 | 5.00%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安吉县递铺镇凤凰五区188号 | 2019-07-15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