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集团创立于1988年,形成商业、文化、金融三大产业集团,2015年资产6340亿元,收入2901亿元。万达商业是世界Zui大的不动产企业,世界Zui大的五星级酒店业主;万达文化集团是中国Zui大的文化企业、世界Zui大的电影院线运营商,世界Zui大的体育公司;万达金融是中国Zui大的网络金融企业。万达集团的目标是到2020年,资产达到2000亿美元,市值2000亿美元,收入1000亿美元,净利润100亿美元,成为世界跨国企业。
万达商业(03699.HK)是全球规模Zui大的不动产企业,截至2015年,已在全国开业133座万达广场、84家酒店,持有物业面积2632万平方米。万达商业拥有全国唯一的商业规划研究院、酒店设计研究院、全国性的商业地产建设和管理团队,形成商业地产的完整产业链和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2015年,万达商业开始向轻资产模式转型,标志着万达商业的发展进入靠品牌获取利润的崭新阶段。
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是中国Zui大的文化企业,资产903亿元,2015年收入512亿元,旗下包括影视、体育、旅游、儿童娱乐4家公司,目标是2020年成为收入排名全球前五的文化企业。
万达金融集团旗下拥有网络金融、投资、保险等公司,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创新金融服务,2015年收入2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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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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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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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000万元 |
绍兴上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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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光敏;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刘光敏;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姓名:陈峰;:;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张霖;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张霖;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姓名:陈峰;:;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6-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光敏 | 张霖 | 2022-06-13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企业名称: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 2021-1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2021-11-22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霖;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张霖;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吕正韬;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吕正韬;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 2020-07-2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黄佳佳;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丁本锡;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0-07-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霖 | 吕正韬 | 2020-07-29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新增] | 企业名称: 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退出] | 2018-05-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吕正韬 | 齐界 | 2018-05-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吕正韬;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吕正韬;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高茜;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齐界;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齐界; :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18-05-23 |
绍兴上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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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界 | 执行董事 |
高茜 | 监事 |
齐界 | 经理 |
绍兴上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虞市监案字〔2016〕343号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绍兴上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周围的围档上发布含有“第一”、“最大”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以来实施了违法广告行为,其违法行为始于新《广告法》生效之前,尽管新法生效后仍有部分行为,但只是初始行为的持续或连续,存续时间较短,完全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抵触。且当事人其违法广告仅在其公司销售中心停车场范围内发布,“万达广场”作为全国房产知名品牌,在房产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所涉及广告由于发布位置的局限性,对受众是否购买房产的心理影响或心理暗示产生不了足够的决定效果,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重大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清除广告配合调查。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2016-12-07 | 2016-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