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服务:中 , 西餐制售(含凉菜 , 生食海产品 , 沙拉 , 水果拼盘 , 冷热饮品) , 住宿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 卷烟 , 雪茄烟 , 体育游泳 ,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 物业管理 , 建筑材料销售 , 服务:健身活动(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经营范围:
- 服务:中、西餐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沙拉、水果拼盘、冷热饮品);住宿;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体育游泳。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服务:健身活动(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棋牌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22000005751
- 发证机关: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核准日期:
- 2016-04-18
- 经营期限:
- 2037-10-23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7年10月24日
- 注册资本:
- 110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桐庐县文化艺术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桐庐县
- 顺企编码:
- 28134836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州汇升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1000万元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1-10-22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杭州汇升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业名称: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 ; [退出] | 2021-10-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军民 | 徐关兴 | 2021-10-2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郑雪英;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丁明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王红卫;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王红卫;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1-10-22 |
联系电话变更 | - | 2021-10-22 |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7-11-08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姓名: 洪吾德; ; [退出] 企业名称: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 | 2017-11-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6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6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服务:健身活动(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棋牌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沙拉、水果拼盘、冷热饮品);住宿;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体育游泳。; |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沙拉、水果拼盘、冷热饮品);住宿;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 | 2014-08-15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徐关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傅葆龙 | 监事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地税城罚[2016]17号 |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3月9日,该公司在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时,发现丢失了二份发票。发票代码:233001473633,发票号码:15228271、15228283。陈会计称是公司的开票员不懂得怎么管理好发票,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把已经作废的发票管理好,还直接把作废的发票联给了顾客,导致作废的发票联没有办法找回。我调查人员依法对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陈某进行了询问,证明了以上事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丢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的行为,拟处以罚款计1100元整。 以上应缴罚款项共计11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或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3-14 | ||
桐国税稽罚〔2015〕14号 | 县国税局 | 该案为上级交办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案件。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7月24日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5-0008)对当事人立案检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下户检查、调取会计帐簿资料检查,查明以下事实: 增值税方面: 当事人2013年1月3#、2月4#、3月3#、4月1#、5月1#、6月1#、6月2#、7月4#、8月3#、9月7#、10月3#、11月86#、12月80#共计13份记账凭证所附20份收款收据(号码3425308、3425321、3427285、3427286、3427297、3427294、3427301、3427300、3431913、3431915、3431918、3431919、3431922、3431935、36949483、36949494、36949496、36949499、36949500、36949503),收款收据金额合计为17047450元,上注明款项内容为“往来款”。 当事人2014年1月116#、3月75#、5月75#、5月88#、7月139#、8月159#、9月72#、10月89#、12月96#共计9份记账凭证所附15份收款收据(号码36949508、36949516、36949518、36949533、36949538、36949532、36949536、32971602、32971613、32971614、32971615、32971617、32971619、6980946、6980950),收款收据金额合计为10550000元,上注明款项内容为“往来款”。 经查,当事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能取得预售证,收到的房屋预售收入,财务上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以上2013年度20份金额合计17047450元和2014年度15份金额合计10550000元的收款收据,其款项均是当事人商品房预售收入,且款项均在开具收款收据当月收讫。当事人对上述款项至今没有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在2013年、201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按规定预提毛利额申报纳税,应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047450元*10%=1704745元,纳税调整后所得-7825773.65元,应由以后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可弥补的亏损额-7825773.65元;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50000元*10%=1055000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23146775.47元,应由以后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可弥补的亏损额-23146775.4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帐证票证64份共64页,用以当事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证据三:当事人总经理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表示情况属实无异议。 本局认为,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限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桐庐县国家税务局二楼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该案经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程序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0-27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21076233 | 山水海博 | 餐饮住宿 | 43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8-23 |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王涛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652号 |
高泉燕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899号 |
毛妤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909号 |
王建英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6018号 |
陈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16 | (2017)浙0122刑初43号 |
周永恒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16 | (2017)浙0122刑初63号 |
俞安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970号 |
陈旻红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910号 |
钟芳与桐庐卓越健身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16 | (2016)浙0122民初5825号 |
蔡万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15 | (2017)浙0122刑初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