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力士集团(ORIXCorporation)成立于1964年,是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于纽约所和东京所上市。截止到2012年3月,总资产达1,016亿美元,年营业收入达118亿美元。
欧力士集团的业务遍布金融和实业领域的数十个产业,旗下主要业务包括信托银行、证券、保险、租赁、投资银行、房地产、高尔夫球场、酒店、环保新能源、飞机船舶相关金融业务等。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欧力士集团创造了「金融+实业」、「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引领着金融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潮流。
现在,欧力士集团的业务遍及亚洲、美洲、欧洲、大洋洲、中东及北非的27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数十万家企业客户和广大个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欧力士集团是Zui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之一,1971年即在香港设立事务所,1981年和中信集团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2009年,欧力士集团制定了全面性的中国业务发展战略,并成立了新的欧力士中国总部——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北京、上海、大连、天津、香港等中国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欧力士集团计划叁年内在中国投资30亿美元,建立扎根中国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未来欧力士中国的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欧力士集团的业务遍布金融和实业领域的数十个产业,旗下主要业务包括信托银行、证券、保险、租赁、投资银行、房地产、高尔夫球场、酒店、环保新能源、飞机船舶相关金融业务等。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欧力士集团创造了「金融+实业」、「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引领着金融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潮流。
现在,欧力士集团的业务遍及亚洲、美洲、欧洲、大洋洲、中东及北非的27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数十万家企业客户和广大个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欧力士集团是Zui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之一,1971年即在香港设立事务所,1981年和中信集团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2009年,欧力士集团制定了全面性的中国业务发展战略,并成立了新的欧力士中国总部——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北京、上海、大连、天津、香港等中国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欧力士集团计划叁年内在中国投资30亿美元,建立扎根中国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未来欧力士中国的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1号楼35层25室
- 固定电话:
- 010-58032800
- 经理:
- 李浩
- 电子邮件:
- xuanhan_shi@orixchina.com
- 邮政编码:
- 10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10-58032800 |
电子邮箱 | xuanhan_shi@orixchina.com.cn |
电子邮箱 | xuanhan_shi@orixchina.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投资咨询分公司
- 简称:
- 欧力士
- 父公司
- 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
- 营业执照号码:
- 110000450147853
- 发证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分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6-04-01
- 经营期限:
- 2039-12-1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0年08月24日
- 职员人数:
- 50人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所属行业:
- 投资咨询 » 东城区投资咨询
- 所属城市黄页:
- 北京企业网 » 东城区 » 东城区建国门
- 顺企编码:
- 30645104
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投资咨询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场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35层23室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1号楼35层25室 | 2018-11-01 |
负责人 | 吴桐桐 | 李浩 | 2018-11-01 |
经营范围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商品的进出口、采购,以及通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的方式在进行商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在中国境内所投资公司的相关管理业务,包括财务管理等。9.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10.受所托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11.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12.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室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1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8.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19.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即,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配件。2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2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3.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2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领取本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商品的进出口、采购,以及通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的方式在进行商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在中国境内所投资公司的相关管理业务,包括财务管理等。9.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10.受所托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11.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12.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室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1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8.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19.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即,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配件。2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2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3.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2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领取本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 | 2015-04-29 |
经营范围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商品的进出口、采购,以及通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的方式在进行商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在中国境内所投资公司的相关管理业务,包括财务管理等。9.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10.受所托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11.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12.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室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1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8.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19.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即,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配件。2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2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3.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2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领取本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商品的进出口、采购,以及通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的方式在进行商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在中国境内所投资公司的相关管理业务,包括财务管理等。9.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10.受所托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11.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12.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室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1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8.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19.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即,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配件。2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2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3.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2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领取本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29 |
经营范围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商品的进出口、采购,以及通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的方式在进行商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在中国境内所投资公司的相关管理业务,包括财务管理等。9.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顾问服务。10.受所托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11.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12.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13.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4.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1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室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1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8.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19.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即,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配件。2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2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3.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2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领取本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 | 投资咨询。 | 2012-10-23 |
经营场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1号楼35层25室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11层1118号 | 2012-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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