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的南大门羊城广州,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铁园四街12号,于1986年10月30日在广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万,在刘炳升带领下,江村多营禽畜肉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3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收购农副产品;零售鲜肉;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鲜肉、冷却肉配送;肉制品零售;熟食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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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江村多营禽畜肉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收购农副产品;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鲜肉、冷却肉配送;肉制品零售;熟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440111000027813
- 发证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4-03-25
- 经营期限:
- 2017-02-19
- 经营状态:
- 在业
- 成立时间:
- 1986年10月30日
- 注册资本:
- 500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肉类 » 白云区肉类
- 所属城市黄页:
- 广州企业网 » 白云区 » 白云区江高镇
- 顺企编码:
- 31860591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江剑保 | 33.33% | 人民币166.65万元 |
刘炳升 | 33.33% | 人民币166.65万元 |
黄泽军 | 16.67% | 人民币83.35万元 |
谭国成 | 16.67% | 人民币83.35万元 |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具体经营项目申报 | 收购农副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鲜肉、冷却肉配送;鲜肉分割加工(限牛肉);鲜肉分割加工(限羊肉);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肉制品零售;熟食零售;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牲畜屠宰;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 收购农副产品;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鲜肉、冷却肉配送;肉制品零售;熟食零售; | 2017-10-11 |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2017-10-11 |
营业期限变更 | 1986-10-30 至 | 1986-10-30 至 2017-02-19 | 2017-01-20 |
换照 | 换照 | 换照(变更前) | 2016-07-26 |
财务负责人 | 刘炳升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2016-07-26 |
组织机构备案 | 刘炳升,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新增] | 黄泽军,其他人员,, [退出] 刘炳升,执行董事兼经理,,是 [退出] | 2014-03-25 |
营业期限变更 | 1986-10-30 至 2017-02-19 | 1986-10-30 至 2013-12-31 | 2014-03-25 |
具体经营项目申报 | 收购农副产品;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产品仓储;鲜肉、冷却肉配送;肉制品零售;熟食零售; | 牲畜收购(仅限牛、羊)、牲畜屠宰(仅限牛、清真羊)。(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7日)(环境保护局复函许可试生产至2011年10月25日) | 2014-03-25 |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刘炳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8817290 | 多营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10-11-05 |
![]() | 8817290 | 多营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10-11-05 |
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刘玉林与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 2015-06-15 | (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690号 |
刘玉林与潘锡东、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终16127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05 | (2016)粤01民终16127号 |
刘玉林与广州江村多营禽畜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 2014-06-30 |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