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天籁之都大酒店地处中国苗侗之乡——凯里市中心,位于北京西路与韶山南路交汇处,紧邻大十字、中博商业步行街,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距贵阳国际机场仅需两小时车程。凯里天籁之都大酒店是一家规模宏大、设施齐全,集商务、餐饮、客房于一体并具有少数民族风格的多功能现代化酒店。
酒店楼高15层,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按照四星级酒店标准投资兴建。拥有各类豪华客房117间,其中套房6间,单间22间,标准间89间,各种高档宴会厅,3个会议室,于2012年7月2日成立。
公司愿景:
用专业知识和精心策划为客户提供“干净、温馨”的入住体验,打造一个特色浓郁的黔东南州文化主题酒店。
公司理念:
honest——————-诚信
Object-------------结果导向
Multi-win----------多赢
Evolution----------创新
酒店楼高15层,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按照四星级酒店标准投资兴建。拥有各类豪华客房117间,其中套房6间,单间22间,标准间89间,各种高档宴会厅,3个会议室,于2012年7月2日成立。
公司愿景:
用专业知识和精心策划为客户提供“干净、温馨”的入住体验,打造一个特色浓郁的黔东南州文化主题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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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3号
- 固定电话:
- (0855)
- 经理:
- 吴良菊
- 电子邮件:
- 1091877928
- 邮政编码:
- 556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855-22236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 简称:
- 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住宿、餐饮、烟、酒、饮料、副食品;民族刺绣加工及销售、民族服饰加工及销售、民族工艺品、纺织品、百货销售;停车场服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522601000211272
- 发证机关: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核准日期:
- 2016-03-22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7月02日
- 职员人数:
- 50人
- 注册资本:
- 50 万人民币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旅游饭店 » 凯里市旅游饭店
- 所属城市黄页:
- 黔东南企业网 » 凯里市
- 顺企编码:
- 34146092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良菊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黔东南州天籁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 2022-09-02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2022-09-02 |
投资人变更变更 | 吴良菊:; | 吴良菊:;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 | 2017-12-07 |
投资人变更变更 | 吴良菊; | 吴良菊;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 | 2017-12-07 |
投资人变更变更 | 吴良菊:%; | 吴良菊:%;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 | 2017-12-07 |
投资人变更变更 | 吴良菊%; | 吴良菊%;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 | 2017-12-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变更 | 吴良菊、龙金菊 | 吴良菊 | 2017-12-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吴良菊、龙金菊 | 吴良菊 | 2017-12-07 |
投资人变更 | 吴良菊:100%; | 吴良菊:60%;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40%; | 2017-12-07 |
投资人变更 | 吴良菊%; | 吴良菊%; 黔东南州天源鸿酒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 [退出] | 2017-12-07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吴良菊 | 执行董事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凯市监处字(2016)26号 | 其他违法行为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的2台曳引式客梯经黔东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追究你公司行政法律责任。考虑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案件调查工作,属初次违法,在分析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整改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2593757 | 天籁之都 TL | 餐饮住宿 | 43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05-16 |
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原告杨振国诉被告黔东南州天籁之都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2-03 | (2014)凯民初字第2389号 |
顾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2-03 | (2015)凯刑初字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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