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一代伟人孙中山先生的故乡中山,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13号,于2004年09月23日在中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元,在吴坚娥带领下,宸悦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简称:
- 宸悦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442000000088490
- 发证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3-22
- 经营期限:
- 2020-08-28
- 经营状态:
- 在业
- 成立时间:
- 2004年09月23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咨询、投资、加盟 » 三角镇咨询、投资、加盟
- 所属城市黄页:
- 中山企业网 » 三角镇
- 顺企编码:
- 38240345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沛坤 | 85% | 人民币85.0万元 |
吴坚娥 | 15% | 人民币15.0万元 |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 | - | 2020-08-28 | 2019-0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 2013-1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 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国家禁止经营及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2013-1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国家禁止经营及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投资办实业、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国家禁止经营及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2013-03-21 |
股东备案 | 陈沛坤,监事; [新增] 吴坚娥,执行董事,经理 | 陈湛洪,监事; [退出] 吴坚娥,执行董事,经理 | 2013-03-21 |
名称变更 |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中山市鸿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3-03-21 |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 - | 2013-03-21 |
住所变更 | 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13号 | 中山市三角镇南三公路 | 2012-04-10 |
股东备案 | 陈湛洪,监事; 吴坚娥,执行董事,经理 | 陈湛洪,执行董事,经理; 吴坚娥,监事 | 2011-08-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坚娥 | 陈湛洪 | 2011-08-23 |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吴坚娥 | 执行董事,经理 |
陈沛坤 | 监事 |
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0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4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1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3号 |
李燕芳与中山市宸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湛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5号 |
朱治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3-11-04 | (201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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