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宏兴公司)成立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昆飞,注册地址汉台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3组21号,销售车城地址为汉中经济开发区鑫源地税局南邻,租赁办公及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米。经营范围主要为斯太尔系列重型汽车、斯太尔王系列、HOWO系列重型汽车的销售;商业投资、物业管理、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的销售。公司代理的重卡系列主要包括:中国重汽(豪沃、豪运、斯太尔王)、陕汽重卡、十通等品牌。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关爷庙四组(西汉高速汉中东站引道)
- 固定电话:
- 0916-2314567
- 经理:
- 李昆飞
- 邮政编码:
- 723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916-231456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简称:
- 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企业重组、管理咨询,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矿山机械、重型汽车销售、汽车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91610700555650875G
- 发证机关:
-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610700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65087-5
- 核准日期:
- 2016-05-27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0年04月21日
- 职员人数:
- 50人
- 注册资本:
- 1000 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汉台区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汉中企业网 » 汉台区 » 汉台区铺镇
- 顺企编码:
- 40115600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90% | 人民币900万元 |
李昆飞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陈玉平,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玉平,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6-05-27 |
住所变更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关爷庙四组(西汉高速汉中东站引道) | 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关爷庙四组(西汉高速汉中东站引道) | 2016-05-27 |
执照副本数变更 | 1 | 2 | 2016-05-27 |
换照 | 办理换照业务 | - | 2016-05-27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关爷庙四组(西汉高速汉中东站引道));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6-05-27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陈玉平; 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玉平;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 原联络员姓名:; 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 2016-05-27 |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昆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林林 | 监事 |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伟 | 2014-10-13 | (2014)汉台执字第00399号 |
陕西宏兴集团汉中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赵国栋,胡伟租赁合同纠 | 2014-09-12 | (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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