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锦官城成都,成都市温江区通平镇玉石胡家壕,于1996年04月23日在成都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84 万元人民币,在李玉峰带领下,金马河建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成都市温江区通平镇玉石胡家壕 -
经理:
李玉峰
邮政编码: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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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
简称:
金马河建材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营业执照号码:
510123000026018
发证机关:
成都市温江工商局
法人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日期:
2010-11-22
经营期限:
2015-04-22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1996年04月23日
注册资本:
84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建材加工 » 温江区建材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成都企业网 » 温江区
顺企编码:
40172349

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都江堰晋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95.2381%80
温江县水利工程管理服务公司4.7619%4

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王学军董事
徐少安董事
王泽均副董事长
胡元勋董事
李玉峰董事长

成都金马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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