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经东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资质为暂定资质。企业具有很强的竞技实力,主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倡导“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给每个人搭建一个学习和锻炼的平台,让员工充分施展才智,提升自己,成就自我,实现梦想和公司共同发展。工作地址:辽源市东丰县 联系人:陈小姐 电子邮箱:540339322qq.com 联系电话:0437-679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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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 | 月薪 | 学历要求 | 职位要求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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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工程师 | 4千-6千 | 不限 | 岗位职责:1、编制本专业的施工方案,撰写... | 2019-11-25 |
平面设计 | 4千-6千 | 本科 | 1.美术/设计相关专业毕业,具备较好的创... | 2019-11-25 |
土建工程师 | 4千-6千 | 不限 | 岗位职责:1、参与项目建筑图纸的审查、涂... | 2019-11-25 |
策划师 | 4千-6千 | 大专 | 岗位职责:1.按照公司领导部署,进行项目... | 2019-11-25 |
资料员 | 2千-4千 | 中技 | 岗位职责:1.负责施工图纸、规范标准等收... | 2019-11-25 |
储备土建工程师 | 2千-4千 | 大专 | 1、大专及以上学历,建筑、土建、土木工... | 2019-11-29 |
工程部总工程师 | 6千-8千 | 大专 | 1.收集和整理公司开发项目的专业技术... | 2019-11-29 |
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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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设文 | 650.0万 | |
王利 | 350.0万 |
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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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变更 | - | 2020-12-31 | 2021-01-07 |
章程备案 | 0 | - | 2021-01-07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赵荣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身份: | 姓名:李秀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身份: | 2016-06-02 |
经理备案 | 姓名:王利,:,职务:监事,:,联系电话:,姓名:郑设文,:,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姓名:陈和节,:,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 姓名:王利,:,职务:监事,:,联系电话:,姓名:郑设文,:,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姓名:林以勒,:,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 2016-06-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和节 | 林以勒 | 2016-06-02 |
经理备案 | 姓名:王利,:,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郑设文,:,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和节,:,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新增] | 姓名:王利,:,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郑设文,:,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林以勒,:,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退出] | 2016-06-02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赵荣文,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姓名:李秀华,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2016-06-02 |
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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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设文 | 执行董事 |
陈和节 | 经理 |
王利 | 监事 |
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东环罚字〔2015〕第12号 | 违反“三同时” | 东丰县环境保护局 | 2015-12-20 | ||
东环罚字〔2015〕第12号 | 违反“三同时” | 东丰县环境保护局 | 东丰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环罚字[2015]第12号 吉林省名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421000020298 组织机构代码:06464120-2 法定代表人:林以勒 地址:东丰县东丰镇药业大街88号联信商务五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东丰镇永青村六组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于2014年3月投入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14年11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东丰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5]第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5]第13号)于2015年12月10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东丰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5]第13号)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5]第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辽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实施方案》(辽环发[2015]35号),具体措施第二种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东丰县工商银行 户名:东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帐号:*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2015-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