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0-10号,于2013年05月30日在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 万,在林清和带领下,东方新艺石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石材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0-10号(泡崖石材市场院内)
经理:
林清和
电子邮件:
15326152655@163.com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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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5998544987@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13941126136@163.com
电子邮箱413553924@qq.COM
手机号码15541109352
手机号码13941126136
电子邮箱15326152655@163.com
手机号码1532615265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
简称:
东方新艺石业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石材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10200000555505
发证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02-09
经营期限:
2023-05-29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3年05月30日
注册资本:
100 万 (万元)
所属行业:
石材加工
顺企编码:
41159924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林清和60%人民币60.0万元
王宗霞40%人民币40.0万元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登记机关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02-09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清和执行董事
林清和经理
王宗霞监事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大甘人社罚字[2016]第041号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甘人社罚字[2016]第041号 (单位或个人) 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清和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0-10号(泡崖石材市场院内) (案由)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案件来源)2016年6月20日,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在查处焦阳、宁保远2015年12月14日来队举报大连东方新艺石业有限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一案中,发现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和证据例举)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郭建忠于2015年12月29日在你单位办公室根据《工商公示信息》向你单位发出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大甘人社询字[15041017266]号(由你单位办公室人员石冬岩签收),要求你单位在询问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01室提供10项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于2016年3月8日8时58分左右电话通知你单位办公室人员林学雷,提醒你单位按时提供资料接受询问。为避免你单位违法,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又于2016年6月27日13时30分左右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清和,提醒单位提供资料接受询问。2016年1月15日你单位办公室人员林学雷来我大队提供了3项资料,2016年6月16日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通过金保监察系统查询你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收集了上述相关证据依法审核,但到2016年12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6] 041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大甘人社改字[2016] 041号送达(由单位值班人员薛敏签收)时,你单位仍未提供其余6项资料,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执法程序)本局于2016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6]041号(由单位值班人员薛敏签收),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意见期限为三日,逾期可视为放弃陈述意见权。 如要求陈述意见,请将陈述意见书送交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01室,并请索取回执)。 但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本局认为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裁量权)鉴于本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6]041号送达时,你单位仍有6项资料未提供,根据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2017-01-17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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