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副省级城市滨城大连,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于2001年12月12日在大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 万,在祝玉梅带领下,鼎祥经贸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交化商品、工艺品、通信器材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
固定电话:
0411-84219453
经理:
祝玉梅
电子邮件:
dldx.123@163.com
邮政编码:
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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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DLDX.123@163.COM
座机号码0411-399756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
简称:
鼎祥经贸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交化商品(不含专项审批)、工艺品(不含金饰品)、通信器材(不含移动电话)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10200000151415
发证机关: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4-12-08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1年12月12日
注册资本:
50 万 (万元)
所属行业:
贸易经纪与代理业 » 沙河口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
所属城市黄页:
大连企业网 » 沙河口区 » 沙河口区马栏
顺企编码:
43763396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祝玉梅70%人民币35.0万元
于刚30%人民币15.0万元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祝玉梅董事长兼经理 于刚监事祝玉梅执行董事 于刚监事 祝玉梅总经理2018-12-28
地址变更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1F楼3单元8层1号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2018-12-28
登记机关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12-08
期限变更2001-12-12/2001-12-12/2011-12-112011-12-09
经营范围变更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交化商品(不含专项审批)、工艺品(不含金饰品)、通信器材(不含移动电话)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交化商品(不含专项审批)、工艺品(不含金饰品)、通信器材(不含移动电话)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2009-04-14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祝玉梅执行董事
于刚监事
祝玉梅总经理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大工商甘处字[2014]第382号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758万元整,罚款0.5242万元整,合计0.6万元整,上缴国库。2014-10-092014-10-09
大工商甘处字[2014]第382号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758万元整,罚款0.5242万元整,合计0.6万元整,上缴国库。2014-10-092014-10-09
大工商甘处字[2014]第382号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甘井子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祝玉梅;注册号:2102000001514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经营范围: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交化商品(不含专项审批)、工艺品(不含金饰品)、通信器材(不含移动电话)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2014年9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商城花园3号(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内),当事人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于2014年9月22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销售从“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购进的预包装“珍溢香溢香莲月”月饼礼盒、“珍溢香溢香福月” 月饼礼盒、“超威金福有礼” 月饼礼盒、“品佳品至尊鲍鱼” 月饼礼盒。上述4种月饼,外包装上印有食品强制标示内容,内包装上无任何强制标示内容,且外包装容易开启,内包装及食品与外包装强制标示分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上述4种预包装食品内包装上无任何强制标示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珍溢香溢香莲月”月饼礼盒17盒、“珍溢香溢香福月” 月饼礼盒9盒、“超威金福有礼” 月饼礼盒2盒、” 月饼礼盒3盒,未交税金,共获利0758万元整。其获利0758万元视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4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工商甘告字[2014]第3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2016-10-292014-10-09

大连鼎祥经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0713744浪漫家圆方便食品30商标已注册2012-03-31
10713716浪漫家圆食品29商标已注册2012-03-31
10713744浪漫家圆方便食品30商标已注册2012-03-31
10713716浪漫家圆食品29商标已注册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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