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49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8栋202号,于2011年07月12日在深圳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在陈静带领下,卓一世纪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网络技术开发;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移动电源、锂电池、日用品、玩具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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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卓一世纪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网络技术开发;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移动电源、锂电池、日用品、玩具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440301105554861
- 发证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6-05-26
- 经营期限:
- 2021-07-0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7月12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网络工程 » 龙岗区网络工程
- 所属城市黄页:
- 深圳企业网 » 龙岗区 » 龙岗区坂田
- 顺企编码:
- 44625841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静 | 95% | 人民币95.0万元 |
刘丽 | 5% | 人民币5.0万元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成员 | 刘丽(监事) | 余凤云(监事) | 2022-02-11 |
监事信息 | 刘丽(监事) [新增] | 余凤云(监事) [退出] | 2022-02-11 |
期限 | 永续经营 | 自2011-07-12至2021-07-08 | 2020-03-23 |
一般经营项目 | 网络技术开发;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移动电源、锂电池、日用品、玩具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劳保用品的研发和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用品的研发与销售(需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网络技术开发;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移动电源、锂电池、日用品、玩具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2020-03-23 |
许可信息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 | 2020-03-23 |
许可经营 | 劳务派遣、输出;一次性防护服、额温枪的生产;医疗器械设备研发生产。 | - | 2020-03-23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0-03-20 | 2019-06-25 | 2020-03-23 |
期限 | 2011-07-12,, | 2011-07-12,2021-07-08,10 | 2020-03-23 |
章程修正案 | - | - | 2020-03-23 |
章程备案 | 2019-06-25 | 2017-11-02 | 2019-06-28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余凤云 | 监事 |
陈静 | 执行(常务)董事 |
陈静 | 总经理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深市监罚字[2017]龙岗局稽查科(稽查大队)00126号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产品,该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 “usb接口插座”。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带usb的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的“usb接口插座”属于上述的“带usb多功能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于2016年3月进货,涉事产品的电线、插头有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可证明当事人进货时该产品合法,但其商品整体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并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网络品台销售,当事人该行为属于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进货单据该产品进货单价是26.5元/ 个,2017年1月1日起仅在网络销售,总共销售了17个,其中14个售价49元,两个售价45元,一个46元,销售总额822元,获利371.5元。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进货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属于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现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已承认。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371.5元;(四)罚款2466元。 | |||
深市监罚字[2017]龙岗局稽查科(稽查大队)00126号 | 深圳市卓一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产品,该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 “usb接口插座”。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带usb的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的“usb接口插座”属于上述的“带usb多功能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于2016年3月进货,涉事产品的电线、插头有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可证明当事人进货时该产品合法,但其商品整体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并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网络品台销售,当事人该行为属于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进货单据该产品进货单价是26.5元/ 个,2017年1月1日起仅在网络销售,总共销售了17个,其中14个售价49元,两个售价45元,一个46元,销售总额822元,获利371.5元。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进货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属于销售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现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已承认。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371.5元;(四)罚款2466元。 | |||
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6〕688号 | 广告违法 | 一、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 二、罚款26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