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龙泉路连锁超市,位于关东风情至的通化,通化市龙泉路1-15A号,于2011年01月11日在通化成立。在张静带领下,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龙泉路连锁超市
- 简称:
- 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
- 父公司
-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 营业执照号码:
- 220500000018860
- 发证机关: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6-06-15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1月11日
- 所属行业:
- 超市购物车 » 东昌区超市购物车
- 所属城市黄页:
- 通化企业网 » 东昌区 » 东昌区通化市
- 顺企编码:
- 44864658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龙泉路连锁超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类型变更 | 2190 | 2152 | 2019-11-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彩票销售;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彩票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蔬菜、水果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1-07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丁钰莹,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姓名:丁玉莹,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2019-11-07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11-07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丁玉莹,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姓名:王大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 | 2019-05-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彩票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蔬菜、水果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彩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彩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烟草零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艺美术、音像制品、家俱、建材、金银饰品、照像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销售;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信息咨询,首饰加工,家用电器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盛旭东 | 张静 | 2018-01-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静 | 王晓峰 | 2016-06-15 |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龙泉路连锁超市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静 | 负责人 |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龙泉路连锁超市的行政处罚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1号 | 堵塞疏散通道。 |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欧亚购物 中心联锁龙泉路店,单位地址:龙泉路71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2日,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王立峰、姜耀 对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单位地址:龙泉路717号、法定代 表 人 : 王 晓 峰 ) 进 行 检 查 时 , 发 现 该 单 位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水 果 摊 位 、 主 通 道 尽 头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第二十八条,以上事实有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和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法 人王晓峰、管理人王大鹏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 实。 现查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 定,现决定 给予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于 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缴纳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通化市东昌 区公安分局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 法向 东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 ||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1号 | 堵塞疏散通道。 |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欧亚购物 中心联锁龙泉路店,单位地址:龙泉路71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2日,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王立峰、姜耀 对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单位地址:龙泉路717号、法定代 表 人 : 王 晓 峰 ) 进 行 检 查 时 , 发 现 该 单 位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水 果 摊 位 、 主 通 道 尽 头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第二十八条,以上事实有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和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法 人王晓峰、管理人王大鹏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 实。 现查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 定,现决定 给予通化欧亚购物中心联锁龙泉路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于 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缴纳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通化市东昌 区公安分局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 法向 东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 2015-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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