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位于西北地区第一大城市西安,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以东二环延伸线西侧大明国际汽配城B4-12号,于2014年07月14日在西安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8 万,在何福胜带领下,润城石化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的销售;化工原料、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以东二环延伸线西侧大明国际汽配城B4-12号
- 经理:
- 何福胜
- 经理手机:
- 13892887787
- 邮政编码:
- 7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92887787 |
手机号码 | 137721595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
- 简称:
- 润城石化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的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91610112311144212W
- 发证机关: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610112
- 组织机构代码:
- 31114421-2
- 核准日期:
- 2015-12-16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4年07月14日
- 注册资本:
- 108 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未央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西安企业网 » 未央区
- 顺企编码:
- 45182229
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何福胜 | 64.8万 | |
何福芳 | 43.2万 |
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主要人员备案 | 姓名: 何福芳;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何福胜;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何福芳; : ; 职位: 监事 姓名: 何福胜;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4-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何福芳 | 何福胜 | 2019-04-19 |
投资者变更 | 何福芳 [新增] | 何福胜 [退出] | 2019-04-19 |
负责人变更 | 何福芳 | 何福胜 | 2019-04-19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1-22 | ||
住所变更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龙记国会山安置区杜家新苑号楼号 | 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以东二环延伸线西侧大明国际汽配城B-号 | 2018-01-22 |
行业代码变更 | 5299: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5299: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2018-01-22 |
管辖机关变更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 | 2018-01-2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人员姓名:何福胜, 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何福胜,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办税人姓名:, 现办税人固定电话:, 现办税人移动电话:,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龙记国会山安置区杜家新苑号楼号,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未央区 | 原联络人员姓名:何福胜, 原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办税人姓名:, 原办税人固定电话:, 原办税人移动电话:, 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8-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的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经营项目: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的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22 |
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何福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何福芳 | 监事 |
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西工商曲江案字〔2016〕第82号 | 冒充注册商标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 | 当事人西安润城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3000元(叁仟元)。 | 2016-10-26 | 2016-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