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彦新商务中心金昌大厦3栋1楼108室,于2014年12月23日在深圳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在郑佳伟带领下,维特佳讯电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手机配件、手机保护壳、手机保护膜、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电脑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彦新商务中心金昌大厦3栋1楼108室
固定电话:
(0755)
经理:
郑佳伟
电子邮件:
2112261198@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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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027965238
电子邮箱2112261198@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手机号码1353043486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
维特佳讯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手机配件、手机保护壳、手机保护膜、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电脑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
营业执照号码:
440301111898426
发证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5-09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4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电子加工 » 龙岗区电子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深圳企业网 » 龙岗区 » 龙岗区布吉
顺企编码:
45233713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郑佳伟100%人民币100万元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手机配件、手机保护壳、手机保护膜、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电脑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手机配件、手机保护壳、手机保护膜、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电脑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2021-06-08
章程修正案--2021-06-08
许可经营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1-06-08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2021-06-042021-03-082021-06-08
许可信息备案表()-2021-06-08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2021-03-082020-10-272021-03-10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龙岗区布吉街道储运路40号509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布吉路73-83号(单号)时代广场3022021-03-10
章程修正案--2021-03-10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2020-10-272017-11-302020-11-05
章程修正案--2020-11-05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郑佳雄监事
郑佳伟执行(常务)董事
郑佳伟总经理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7]布吉所00021号我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经营的RNX旗舰店购买了“type-c转换头”,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无执行标准号,并且为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深圳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经查明,截至2016年12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止,当事人共购进标识不合格的“type-c手机转接头”200个,进货价4.2元/个,销售价4.8元/个,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库存,获得违法所得120元,货值共计96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深圳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的产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及《深圳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480元。

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8453720瑞诺讯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2015-11-27
12992859RNX科学仪器9商标转让完成2013-07-29
18453720瑞诺讯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2015-11-27
12992859RNX科学仪器9商标转让完成2013-07-29
18453720瑞诺讯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2015-11-27
12992859RNX科学仪器9商标转让完成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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