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于2011年07月08日在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6000 万,在张明华带领下,联丰小额贷款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 -
- 固定电话:
- 0916-4229968
- 经理:
- 张明华
- 邮政编码:
- -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916-42299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联丰小额贷款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612326100008310
- 发证机关: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4-05-16
- 经营期限:
- 2030-07-07
- 经营状态:
- 在业
- 成立时间:
- 2011年07月08日
- 注册资本:
- 16000 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顺企编码:
- 45451753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600万 | |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 4800万 | |
张丽 | 3300万 | |
文君 | 1400万 | |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500万 | |
贾贵贤 | 200万 | |
周玉琴 | 200万 |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4-05-16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 80% );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 75% );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 450% );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 300% );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1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80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2-07-04 |
实收资本变更 | 16000( + 300% ) | 4000 | 2012-07-04 |
注册资本变更 | 16000( + 300% ) | 4000 | 2012-07-04 |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玉琴 | 监事 |
文君 | 董事 |
张明华 | 董事长 |
文君 | 董事 |
贾贵贤 | 董事 |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0726201410_01168 | 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1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违反发票管理行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260元,查补税额2260元,其中营业账簿税目22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26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营业账簿452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260元。(二)企业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694.77元,查补税额14694.77元,其中金融业税目14694.77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694.77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申报应纳税额693443.72元,以前被查核实的应纳税额0元,本次检查核实的应纳税额708138.49,本次查补税额14694.77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40元,查补税额24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240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240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240元(四)违反发票管理行为1、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通过对2012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88.52元,查补税额888.52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888.52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888.52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888.52元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719.50元,查补税额719.50元,其中借款合同税目719.5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719.5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借款合同1439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719.50元。(二)企业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4748.18元,查补税额4748.18元,其中金融业税目4748.1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748.1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申报应纳税额5926383.51元,以前被查核实的应纳税额0元,本次检查核实的应纳税额5931131.69,本次查补税额4748.18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83.74元,查补税额883.74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883.74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883.74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883.74元 | 汉中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4694.7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347.39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48.1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749元。3、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83.74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41.87元。4、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88.52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44.26元。5、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40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0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719.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359.75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26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130元。8、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手段,少缴违法金额8711元定性为发票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于倍的罚款1000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3217.36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2014-10-13 |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2-19 | (2015)雁执证字第00259-1号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雁执证字第00260号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雁执证字第00261号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雁执证字第00262号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雁执证字第00263号 |
张承爽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30 | (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32号 |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5 |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5 |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5 |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