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介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于2011年07月08日在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6000 万,在张明华带领下,联丰小额贷款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 -
固定电话:
0916-4229968
经理:
张明华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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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916-422996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联丰小额贷款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
营业执照号码:
612326100008310
发证机关: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4-05-16
经营期限:
2030-07-07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2011年07月08日
注册资本:
16000 万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顺企编码:
45451753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600万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4800万
张丽3300万
文君1400万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00万
贾贵贤200万
周玉琴200万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4-05-16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200( - 80% ); 百分比: 1.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1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1400( + 75% ); 百分比: 8.7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3300( + 450% ); 百分比: 20.6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宁强县宁西车站宾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0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5600( + 300% );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贾贵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张丽;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1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文君; 出资额: 80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周玉琴;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2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2-07-04
实收资本变更16000( + 300% )40002012-07-04
注册资本变更16000( + 300% )40002012-07-04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玉琴监事
文君董事
张明华董事长
文君董事
贾贵贤董事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0726201410_01168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1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违反发票管理行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260元,查补税额2260元,其中营业账簿税目22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26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营业账簿452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260元。(二)企业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694.77元,查补税额14694.77元,其中金融业税目14694.77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694.77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申报应纳税额693443.72元,以前被查核实的应纳税额0元,本次检查核实的应纳税额708138.49,本次查补税额14694.77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40元,查补税额24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240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240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240元(四)违反发票管理行为1、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通过对2012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88.52元,查补税额888.52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888.52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888.52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888.52元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719.50元,查补税额719.50元,其中借款合同税目719.5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719.5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借款合同1439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719.50元。(二)企业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4748.18元,查补税额4748.18元,其中金融业税目4748.1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748.1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申报应纳税额5926383.51元,以前被查核实的应纳税额0元,本次检查核实的应纳税额5931131.69,本次查补税额4748.18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83.74元,查补税额883.74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883.74元。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883.74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883.74元汉中市地方税务局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4694.7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347.39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48.1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749元。3、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83.74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41.87元。4、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88.52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44.26元。5、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40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0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719.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359.75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26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130元。8、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手段,少缴违法金额8711元定性为发票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于倍的罚款1000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3217.36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2014-10-13

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2-19 (2015)雁执证字第00259-1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1-09 (2015)雁执证字第00260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1-09 (2015)雁执证字第00261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1-09 (2015)雁执证字第00262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张音、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11-09 (2015)雁执证字第00263号
张承爽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30 (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15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15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联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15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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