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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地址:
- 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 -
- 厂长:
- 赵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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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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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59676626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灵波 | 100% | 人民币15万元 |
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2907043 | 2017-10-18 |
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的行政处罚
温土资罚〔2015〕第4号 | 市国土局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罚〔2015〕第4号
当 事 人: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 案 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14年12月25日经本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4年8月间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动土建造厂房,现已建至一幢二层平顶房屋及二间二层小屋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50㎡。此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其他用地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资人赵xx的身份x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2日由赵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2日由赵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纸非食用冰制造、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张。该证据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调查人员在当事人违法用地现场踏勘时拍摄,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动土建造厂房等其他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测绘图纸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委托温岭市四维测绘院在当事人违法现场测量的,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土地450㎡面积的事实。 证据五,《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委托温岭市四维测绘院在当事人违法场地现场测量的,并经赵xx在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接受本局调查人员询问时所签名并捺手指印认定的,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动土建造厂房等其他设施的事实。 证据六,《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2日由赵xx在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接受本局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动土建造厂房等其他设施的事实。 证据七,《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地类)确认证明》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4日由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提供确认的,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450㎡的土地。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其他用地区的事实。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厂房,非法占地面积450㎡,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厂退还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450㎡; 2、限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城东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450㎡土地上新建的一幢二层平顶房屋及二间二层小屋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土地450㎡的行为,按25元/ ㎡罚款,计罚款额人民币11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厂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温岭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帐户:罚没专户,帐号*8405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5日
| 2015-01-05 |
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城东雪峰制冰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5-22 | (2015)台温行审字第2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