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高家坝
- 固定电话:
- (0571)86331115
- 经理:
- 姚建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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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088628225 |
座机号码 | 0571-8633111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鼎茂环保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水泥构件(三格式化粪池)、塑料制品(污水池)、水处理设备及消毒设备生产。(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1105802881344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110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28813-4
- 核准日期:
- 2015-11-23
- 经营期限:
- 2061-09-06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9月07日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环保 » 余杭区环保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塘栖镇
- 顺企编码:
- 45802721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桂南 | 60% | 人民币600.0万元 |
姚国永 | 40% | 人民币400.0万元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邵家坝村高家坝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高家坝 | 2022-05-30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重新制订公司章程(2022年5月18日制订); | - | 2022-05-3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5-30 |
名称变更 | 杭州临东小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1-07-07 |
行业代码变更 | 6429: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3021:水泥制品制造 | 2021-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品牌管理;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水泥构件(三格式化粪池)、塑料制品(污水池)、水处理设备及消毒设备生产。(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塑料制品销售。 | 2021-07-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1344 | 注册号:8287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1344 | 注册号:8287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3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姚国永, 400万; 张桂南, 600万; |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姚国永, 20万; 张桂南, 30万; | 2014-04-08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姚国永, 400万; 张桂南, 600万; |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股东: 姚国永, 20万; 张桂南, 30万; | 2014-04-08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姚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姚国永 | 监事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2-38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未配备废气处理设施,且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审批及验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原名为杭州鼎茂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更名为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高家坝,于2013年9月经环保审批,从事水泥构件、塑料制品、水处理设备及消毒设备生产。2015年7月,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及设备,并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15年11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生产废气未配备处理设施。 2015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2-3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16年1月12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及调查核实,当事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及设备,并于2015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15年11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生产废气未配备处理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 2016-01-14 |
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鼎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0-28 | (2016)浙0110行审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