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蜂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海运、空运、陆运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多年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代理。公司注册资金共计800万,员工50多名;公司遵循“团结,勤奋,成就物流梦”的蜜蜂精神,在内部贯彻“诚信、服务、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一站式”物流服务。我司各岗位服务人员经过专业的职业培训,以及长期经由独特的企业文化熏陶,贴心为您服务,为您量身打造Zui经济合理的出货方式。我们的团队,以的定位和专业的领域知识,帮助和解决了您日常中所碰到的各种大小问题,国际化的企业管理和完善的客服服务,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我们的行列中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207室
- 固定电话:
- 0574-27707318
- 经理:
- 陈本志
- 电子邮件:
- 13600624686@163.com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磊 | 60% | 人民币480万元 |
陈本志 | 25% | 人民币200万元 |
刘世虎 | 15% | 人民币120万元 |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世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磊;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刘世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本志;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9-04-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磊 | 陈本志 | 2019-04-1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磊; ; [新增] 姓名: 陈本志; ; 姓名: 刘世虎; ; | 姓名: 王圣军; ; [退出] 姓名: 陈本志; ; 姓名: 刘世虎; ; | 2019-02-27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7-08-09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刘世虎; ; 姓名: 陈本志; ; 姓名: 王圣军; ; | 姓名: 刘世虎; ; 姓名: 陈本志; ; 姓名: 王圣军; ; | 2017-08-0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6-08 | 2017-08-09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 + 300% ) | 200 | 2017-08-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经营: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国内货运代理。 |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国内货运代理。 | 2016-05-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028Y | 注册号:9080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2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028Y | 注册号:9080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24 |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本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世虎 | 监事 |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765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2月11日10时20分,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S570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已经超期一个多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2-11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100035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1月25日14时31分,李精业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对浙B.8X680牵引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5年11月9日,但该车实际维护检测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已超期86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16-01-25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074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2月3日14时50分,陈本志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Q209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6年1月5日,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6年2月3日,已经超期29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2-03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083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2月23日13时35分,陈本志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对浙B.8M682牵引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6年1月2日,但该车实际维护检测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已超期30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2-24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084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2月23日13时39分,陈本志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对浙B.8P995集装箱牵引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6年1月5日,但该车实际维护检测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已超期27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2-24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085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2月23日13时43分,陈本志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对浙B.8Q286集装箱牵引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2016年1月25日,但该车实际维护检测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已超期2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2-24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324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10月14日15时40分,陈本志来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浙B.8K188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审业务,我执法人员在查验其等级评定时,发现该车的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6年9月份,已经超期。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警告。 | 2016-10-14 | ||
宁公路罚[2016]03(41)0250号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9月18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311象西线51K+100M进行检查,浙B8T77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4.6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6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涂伟岭。装载货物为大米,从宁海科技园区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9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2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9-18 |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 | 2014-12-04 | (2014)杭西商初字第2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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