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村洞塘山自然村43号,于2014年11月19日在衢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 万元人民币,在邹乐萍带领下,志恒铝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铝制品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村洞塘山自然村43号
经理:
邹乐萍
经理手机:
13867005505
邮政编码:
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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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6700550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
简称:
志恒铝业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铝制品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8813077973177
发证机关: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区编码:
330881
组织机构代码:
30779731-7
核准日期:
2016-03-22
经营期限:
2034-11-18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4年11月19日
注册资本:
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批发业 » 江山市批发业
所属城市黄页:
衢州企业网 » 江山市 » 江山市上余镇
顺企编码:
45827429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邹乐萍100%人民币300万元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8-10
住所变更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大桥镇大桥村平山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村洞塘山自然村号2022-08-10
管辖单位变更贺村分局城北所2022-08-10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铝制品销售。2020-04-30
注册资本金变更2019-01-25
投资人备案姓名: 邹乐萍; ; 姓名: 邹乐萍; ; 2019-01-2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3177注册号:6366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3177注册号:6366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2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邹乐萍执行董事
郑子祥监事
邹乐萍经理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安监管罚〔2015〕07号市安监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5111010时45分左右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公司员工郭**在调试铝管挤压机时,被铝管挤压机出管口的飞出物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在铝制品生产线安装及设备调试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建立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新购的铝管挤压机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在铝管挤压机出管口设置“出料口禁止探视”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对“11·1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61月6日以后,本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郑**,但郑**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112日,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本局执法人员来到江山****有限公司(为郑**及其妻子邹**在江山市**镇创办的另外一个公司)寻找郑**和邹**夫妇,当时邹**在公司,本局执法人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邹乐萍送达了江安监罚告〔2015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邹**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但邹**直接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鉴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平稳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深刻,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由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罚款交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帐号:330016**********87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128


2016-01-28

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山市志恒铝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10-20 (2016)浙0881行审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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