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丹城晨光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步行街步西路25号2楼,于2003年01月06日在宁波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小吃服务
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步行街步西路25号2楼
- 联系人:
- 戴伯涛
- 联系人手机:
- 13336657073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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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3665707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象山丹城晨光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戴伯涛 | 100% | 人民币15万元 |
象山丹城晨光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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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小吃服务(使用清洁能源且无油烟产生) | 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 2016-06-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595A | 注册号:7504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94595 | 2016-06-0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戴伯涛;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0% | 姓名: 王健;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0% | 2015-04-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 2015-04-1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1-6 至 | 营业期限: 2003-1-6 至 2016-1-5 | 2015-04-10 |
投资者变更 | 戴伯涛 [新增] | 王健 [退出] | 2015-04-1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戴伯涛; 出资额: ; [新增] | 姓名: 王健; 出资额: ; [退出] | 2015-04-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5-04-1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1-6 至 | 营业期限: 2003-1-6 至 2016-1-5 | 2015-04-10 |
象山丹城晨光网吧的行政处罚
象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20号 | 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20号 当事人:象山丹城晨光网吧 投资人:戴伯涛 住所:象山县丹城步行街步西路25号2楼 2015年10月30日21时45分,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第208、209号机位2名上网消费者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现场初步询问,208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自称林××,2000年2月6日出生;209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自称许××,1999年2月21日出生。经查询吧台登记收费系统,208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登记姓名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是XXXXX;209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登记姓名为皱来义,公民身份号码是XXXXX。执法人员对208、209号机位2名上网消费者和当事人当班收银员朗林雷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对此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5年10月30日,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同日20时38分,林××(2000年2月6日出生,属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口头向当班收银员朗林雷报了XXXXX的公民身份编号登记开卡,于同日20时40分在208号机位上网玩游戏,至查获时下机,共用时1小时20分钟,消费金额6元;同日16时17分,许××(1999年2月21日出生,属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拿了同学帮其开好的上网单(登记公民身份编号为XXXXX),于同日16时20分在209号机位上网玩游戏,至查获时下机,共用时5小时40分钟,消费金额23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当日营业情况、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 2.收银员朗林雷、投资人戴伯涛及208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林××、209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许××《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林××、许××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事实; 3.案件现场照片1组共13张,证实林××、许××分别在当事人营业场所第208号、209号机位上网的事实和消费信息等有关情况; 4.林××常住人口登记卡、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林××、许××2人都是未成年人; 5.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投资人戴伯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戴伯涛的身份真实有效。 以上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没有有效地对场所进行管理,导致未成年人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上网消费,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2年内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侵害了儿童权利,应当从重处罚;经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文广新罚先告字[2015]第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以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地址:丹城天安路25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载于附件1,并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到。 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 本决定书所涉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的; 5.《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轻处罚: (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6.《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侵害 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7.《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8.《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