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于2002年08月09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在沈文良带领下,恒达农业发展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家禽养殖。胚胎蛋、受精蛋、禽蛋的培育;蔬菜、花卉、果树的种植、栽培;豆苗、豆芽的培育;豆类、玉米的收购、销售;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的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 -
固定电话:
(0574)62677578
经理:
沈文良
电子邮件:
zjhdny@163.com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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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677578
座机号码0574-62678871
电子邮箱zjhdny@163.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
恒达农业发展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家禽养殖(SPF鸡)。胚胎蛋、受精蛋、禽蛋的培育;蔬菜、花卉、果树的种植、栽培;豆苗、豆芽的培育;豆类、玉米的收购、销售;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的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1000082213
发证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3-04
经营期限:
2052-08-08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08月09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农业 » 江东区农业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江东区 » 江东区东郊
顺企编码:
45858888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康雪芬50%人民币500.0万元
沈文良50%人民币500.0万元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24A注册号:8221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24A注册号:8221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4-11-03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4-11-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4-11-03
法定代表人变更沈文良杨杰2014-11-0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4-11-0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4-06-11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康雪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沈文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4-06-11
法定代表人变更杨杰康雪芬2014-06-11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沈文良执行董事
沈文良经理
康雪芬监事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市水利局

                                           余姚市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沈文良
地  址: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

       2015年1月16日,本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在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取水进行了调查。调查认定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情况属实。2015年1月17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公司因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2月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两口,井间距约为10米,井深均为52米,井内均安装了由杭州德士比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P5-21深井潜水泵一台,流量5m3/h,通过两根直径为40mm塑料管连接至生产车间,取水口至生产车间的距离约为1.3km。为确认你公司第一口井已取用水量,1月27日,水政监察人员向你公司的豆芽车间负责人就取用水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你公司已取用总水量为7000m3。第二口井于2014年底完成取水设施的安装,还未正式开始取水。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你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月28日,本机关对本案的处罚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
       据此,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余水罚停字[2015]第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取水。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已停止了取水。2015年2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余姚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水行决告字[2015]第1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的精神,参照《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限你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补缴2014年度水资源费2984元(258天*20m3/天*0.4元/m3+92天*20m3/天*0.5元/m3=2984元);
      2、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卖鱼路64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2015-02-12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市水利局

余姚市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沈文良
地  址: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

      2015年1月16日,本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在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取水进行了调查。调查认定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情况属实。2015年1月17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公司因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2月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两口,井间距约为10米,井深均为52米,井内均安装了由杭州德士比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P5-21深井潜水泵一台,流量5m3/h,通过两根直径为40mm塑料管连接至生产车间,取水口至生产车间的距离约为1.3km。为确认你公司第一口井已取用水量,1月27日,水政监察人员向你公司的豆芽车间负责人就取用水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你公司已取用总水量为7000m3。第二口井于2014年底完成取水设施的安装,还未正式开始取水。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你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月28日,本机关对本案的处罚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
据此,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余水罚停字[2015]第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取水。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已停止了取水。2015年2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余姚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水行决告字[2015]第1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的精神,参照《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限你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补缴2014年度水资源费2984元(258天*20m3/天*0.4元/m3+92天*20m3/天*0.5元/m3=2984元);
      2、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卖鱼路64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2015-02-12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市水利局

余姚市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水行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本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在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取水进行了调查。调查认定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情况属实。2015年1月17日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公司因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2月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联达公司南围墙外侧打井两口,井间距约为10米,井深均为52米,井内均安装了由杭州德士比泵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P5-21深井潜水泵一台,流量5m3/h,通过两根直径为40mm塑料管连接至生产车间,取水口至生产车间的距离约为1.3km。为确认你公司第一口井已取用水量,1月27日,水政监察人员向你公司的豆芽车间负责人就取用水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你公司已取用总水量为7000m3。第二口井于2014年底完成取水设施的安装,还未正式开始取水。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复印件予以证实。你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月28日,本机关对本案的处罚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
      据此,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余水罚停字[2015]第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取水。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已停止了取水。2015年2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余姚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水行决告字[2015]第1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的精神,参照《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限你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补缴2014年度水资源费2984元(258天*20m3/天*0.4元/m3+92天*20m3/天*0.5元/m3=2984元);
      2、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余姚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2015-02-12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6733718一生净食品29领退信(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15-04-16
16733815一生净饲料种籽3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2015-04-16
6322810豪太食品29商标已注册2007-10-15
6131165豪太方便食品30商标已注册2007-06-26
6131018豪太方便食品30商标已注册2007-06-26
4130793山肴方便食品30商标变更完成2004-06-22
3736104豪太食品29商标变更完成2003-09-27
3724887豪太方便食品30商标已注册2003-09-19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3814375U实用新型2014-09-10一种SPF鸡养殖系统的鸡蛋收集除尘系统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CN201986518U实用新型2011-09-28SPF鸡全封闭人工环境笼养鸡粪排放装置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CN103931517B发明授权2016-07-06一种SPF鸡养殖系统的鸡蛋收集除尘系统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CN102177857A发明公布2011-09-14SPF鸡全封闭人工环境笼养鸡粪排放装置及消毒方法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CN102177857B发明授权2012-09-19SPF鸡全封闭人工环境笼养鸡粪排放装置及消毒方法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CN202842087U实用新型2013-04-03一种隔离屏障区空气正压自动稳压系统沈文良
CN103931517A发明公布2014-07-23一种SPF鸡养殖系统的鸡蛋收集除尘系统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沈文良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力安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9-19 (2016)浙0281民初7905号之一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6)浙0282刑初443号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6)浙0282刑初392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威达龙禽业有限公司、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4-13 (2016)浙0282民初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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