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大竹园村,于2006年09月20日在湖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 万美元,在王科带领下,绿城元和旅游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生态农业休闲景点开发,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大竹园村 -
固定电话:
0572-5221299
经理:
王科
电子邮件:
540250025@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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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540250025@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座机号码0572-52212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绿城元和旅游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生态农业休闲景点开发。(涉及国家行政许可或资质条件的凭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500400001600
发证机关: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核准日期:
2016-07-22
经营期限:
2056-09-19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6年09月20日
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旅行社、旅游公司 » 安吉县旅行社、旅游公司
所属城市黄页:
湖州企业网 » 安吉县 » 安吉县上墅乡
顺企编码:
45940223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2045.0万美元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55.0万美元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圣明袁爱军2022-05-0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圣明;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林志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林志春;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王胜辉;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许别; : ; 职位: 监事; 姓名:徐国勇;:;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林志春;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林志春;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王胜辉;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袁爱军;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许别; : ; 职位: 监事; 姓名:徐国勇;:;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5-09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5-09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2021-04-02
出资比例备案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百分比: .%;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03-25
章程修正案备案-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2021-03-25
出资日期备案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21-12-31;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09-06-30;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21-03-25
注册资本变更2300( + 666.66667% )3002021-03-25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百分比: .%;企业名称: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才智控股有限公司; ; ;2021-03-25
注册资本变更2021-03-25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志春董事
王胜辉董事
许别监事
林志春总经理
王科董事长

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安执罚决字〔2015〕第129号县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安执罚决字〔2015〕第129号

当事人: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个人信息省略)。 你(单位)于 2015年4月27日 在 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瓦窑弄自然村大青坞水库南侧 因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本局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瓦窑弄自然村大青坞水库南侧进行建

设,至2015年4月27日被查处时止,已完成如下建设:当事人使用钢筋混凝土建造1 6幢框架结构建筑物,1号楼建筑面积为701.3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为553.31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

积为129.27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为124.4平方米,6号楼建筑面积为128.85平方米,7号楼建筑面积为355.51平方米, 8号楼建筑面积为121.64平方米, 9号楼建筑面积为79.28 平方米, 10号楼建筑面积为129.88 平方米, 11号楼建筑面积为124.32 平方米, 12号楼建筑面积为房屋 124.32 平方米,13号楼建筑面积为79.59平方米,15号楼建筑面积为83.44平方米,16号楼建筑面积为124.27平方米,17号楼建筑面积为270.82平方米,18号楼建筑面积为533.96平方米,以上16幢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3664.16平方米。到目前为止,7号楼一层地基完成一半;3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6号楼和18号楼

主体结构一层二层已完工,已结顶但墙体未砌筑,最高处离地面的直线距离为6.2米;1号楼、2号楼和17号楼主体结构一层二层已完工,一层墙体部分完工,二层墙体未砌筑,房屋已结顶,最高处离地面的直线距离为6.2米;9号楼、13号楼和15号楼主体结构一层已完工,二层未完工,墙体未砌筑,最高处离地面的直线距离为3.1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贰佰柒拾捌万肆仟柒佰陆拾玖元整(2784769元)。同时经安吉县规划局和安吉县灵峰街道国土与规划办公室的确认,该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工程造价清单、安吉县规划局与安吉县灵峰街道国土与规划办公室复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施工图纸、房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015 年 6 月 1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安执罚听告字〔2015〕第0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 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行为。

鉴于当事人 / ,可以(应当)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现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浙江绿城元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零陆佰贰拾玖元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工商银行安吉总行(帐号:*7)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吉县 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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