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丽州北路165号二楼,于2014年09月10日在金华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在李莉带领下,仕邦人力资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国内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公关策划;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认证认可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丽州北路165号二楼
固定电话:
0579-86515668
经理:
李莉
电子邮件:
2417631316@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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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9-86515668
电子邮箱2417631316@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手机号码1592592866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简称:
仕邦人力资源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国内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9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8日)企业营销策划、公关策划;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认证认可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
营业执照号码:
330784000213483
发证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4-22
经营期限:
2034-09-09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14年09月10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招聘职位 » 永康市招聘职位
所属城市黄页:
金华企业网 » 永康市 » 永康市东城
顺企编码:
45953715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莉100%人民币200万元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49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49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营销策划、公关策划;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认证认可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认证认可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及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电子出版物及地理信息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人力搬运装卸服务;翻译服务;房产经纪服务;婚姻介绍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营销策划、公关策划;商务咨询(不含金融、证劵、期货、认证认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认证认可咨询)及策划,投资咨询(不含股权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电子出版物及地理信息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人力搬运装卸服务;翻译服务;房产经纪服务;婚姻介绍2016-04-22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李莉执行董事
李莉经理
徐黎霞监事

永康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地税稽罚[2016]26号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7月18 日至 2016年 8 月 5日对你单位2013年 1月 1 日至2015年 12 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日你公司法人代表李莉存入现金存款凭证,注册资金2000000元,转入实收资本2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交纳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 以上涉及税款1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未如实申报实收资本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税款100%的罚款计1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江南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康市地方税务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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